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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女友恋爱两年了,她父母一直不同意跟我交往,我是上海的,她是湖北的,今年年前她脚受伤了,我亲自送她回家并求她父母同意我们交往,但是她父母还是不同意于年前把我赶走,年后我又去了一次却告知她怀孕了,她父母很生气,在我的苦苦哀求下,同意我们在一起,并因为习俗问题要求马上结婚,我也同意,我是真心爱她愿意为她负责,然而她父母提出了一个让我很难做到的条件,要求彩礼十万,我家庭并不是很富裕,我父母也不同意十万的要求,但是女方父母却坚决要求,没有十万就打掉孩子,至今为止我都没有同意分手,如果对方打掉孩子并要求赔偿的话,我需要赔偿吗?我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离婚 2018-12-26 06: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均未对婚约和聘礼作出规定,且都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关于怀孕不同意结婚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以为未婚先孕后,双方又不打算结婚的,可以要求赔偿,但是这笔赔偿只能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很难向法院起诉。而对于未婚先孕生下的孩子,若是一方拒绝承担抚养责任的,另一方即可以主张对方履行抚养义务。
  • 您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果存在上述情况,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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