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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时被判刑九个月18岁生日过了十天出来的,犯罪记录是不是能被封存?能开无犯罪记录证明吗?

刑事辩护 2018-12-28 13:4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采取“欺骗”手段骗回自己的钱财,不算为违法犯罪行为。但伪造国家公文行为,则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2、即便取回自己的钱财,对方也要追究刑事责任。请将这些情况如实向警方说明情况。同时,也是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自首,本人认为司法机关对你的行为应当批评教育,但不应该处罚。
    3、如果没有采取上述行为,也可以直接向警方汇报。看警方能否采取其它方式进行抓捕。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 对于17岁的人犯罪,处理情况要区别开来,例如,当发生侵犯他人民事权利时,应由其本人及其监护人(一般为父母)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1、对于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应以侵权人在实施侵权时的年龄来确定是其民事行为能力,与被起诉时的年龄无关。
    2、如果当事人是在17岁实施犯罪造成他人损失的,其时属于未成年人,在民事法律上就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虽然是到了满十八周岁才被起诉要求赔偿的,但仍然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但在具体赔偿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如果在起诉时,当事人有自己的财产的,应首先在其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如果当事人没有自己的财产的,则直接应由监护人负责赔偿。《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 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仍然是要由户籍地派出所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最近公安部等十二部委出台的不再开具的证明中不包含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具体情况: 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的20种证明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9类事项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分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5类事项  
    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对于需要证明的下列6类事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核查,公安部门可协助:  
    1、当事人婚姻状况  
    2、当事人文化程度  
    3、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  
    4、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6、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公安派出所继续开具的9种证明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注销户口证明  ●亲属关系证明  ●被拐儿童身份证明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非正常死亡证明  ●临时身份证明  ●无犯罪记录证明  ●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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