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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婆带这我女儿和别人同居怀孕了,我女儿还未满两周岁!她这属于重婚罪吗?离婚我能要回我女儿吗?我家还有个儿子呢!我要怎么才能找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她重婚?她这属于重婚罪吗?离婚我能要回我女儿吗?我家还有个儿子呢!来证明她重婚?

离婚 2019-03-22 11:0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婚外情证据的效力
    (一)照片作为证据
    真实的照片作为证明通奸、姘居行为的证据具有重要作用。
    婚外情离婚案件照片一般为当事人提供,对当事人来说,照片要成为合法有效的证据应该注意如下几点:
    (1)以合法的途径取得。
    如通过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暴力胁迫或利用其他非法手段强迫当事人拍摄的照片不能作为证据。
    (2)不得侵犯他人其他合法权利。
    如侵入他人住宅或擅自撞入饭店房间强行或私自拍照造成侵权;将以合法方式取得的照片恶意传播造成侵犯名誉权或隐私权。
    (二)录像作为证据
    录像属于视听资料的一种,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的一种。录像资料是录像设备摄录的储存各种影像,并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录像磁带。录像设备是运用光电效应和电磁转换的原理制成的,通过它可以将一定的活动影像如实地记录下来。
    人们可以用录像机等播放设备还原成像,看到生动逼真、连续活动的过程及其背影,从而了解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录像为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提供了直观的动态的证明手段。由于录像是通过图像、音响等来再现案件事实,因此,它能较准确无误案件的真实情况,不仅可以用来检验应证其他证据的真伪,而且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只要有视听资料就可以直接把案件中某一事实,或者全部情况弄清楚,从而直接认定案件事实。
    它不仅为人民法院查明案情、提高审判质量,正确处理民事纠纷提供了更为有利的证据。
    实践中,当事人应以合法的途径取得,不得侵犯他人其他合法权利。如侵入他人住宅或擅自安装录像设备;将以合法方式取得的录像恶意传播造成侵犯名誉权或隐私权。
    可以咨询律师,了解可以通过什么途径收集证据。
  • 第一,有小三,小三怀孕,不代表就构成重婚;第二,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 一、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二、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男女双方是否具有建立夫妻关系的目的及一起居住的事实;
    物质上相互的经济帮助;
    有持续、稳定的同居时间,一般应为6个月以上;
    有供同居生活的公开或隐秘的场所;
    对外以夫妻身份相称,且周围的人也认为是夫妻的
    四、以上构成重婚罪。《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构成重婚须具备两个要件:   
    1. 当是人一方或者双方己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这是构成重婚的前提条件。如果双方之间均没有婚姻关系的存在,是未婚、离婚或丧偶的人,不能构成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这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虽未经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这为事实上的重婚。现实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实上的重婚为重婚的主要表现形式。
    以夫妻名义长期对外,稳定的同居关系,一般是3个月以上,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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