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于2017年1月11日在联通网上商城订购一张无线上网卡,价值人民币960元,凌晨付款显示付款成功,该商城承诺24小时内发货,但当天上午及中午我接连收到联通两封短信,通知该订货未付款,我于当天接连打数十电话,先是遭遇在各部门间踢皮球,最后终于被受理,要我查银行订单号,我提供单号之后被告知确实已付款成功,但在第二天我仍未收到送货通知,于是我又打电话询问,联通客服答应核实查证,并承诺48小时给予回复,但之后全然没有音信,我在之后10天内接连打了无数电话,都被告知仍在查证,我在无奈之下在2月初打了工信部投诉电话,工作人员给了我联通经理服务热线85689568号码,要我先打这个电话寻求解决办法,我打了之后仍然被告知在核实查证,同时承诺48小时回复,但依然未能兑现承诺,我只好不断打电话催问,据联通客服统计,联通后台的催办就有13次之多,然而既没有解决问题也无对此情况原因的解释,也没有一次兑现24小时回复的承诺,直到2月20日才被通知到货。之后我又多次与联通客服联系寻求违约赔偿,回答都是上报请示,我问到解决期限,客服不再承诺48小时回复,只让我耐心等待,这期间我又打无数次电话催问,都是同样回答,直到3月16日,联通客服来电提出赠送一百元话费的解决方案,我表示不能接受。

在与联通公司交涉无果之后,本人曾三次向工信部投诉,但由于投诉页面投诉内容字数的限制(300字),并不能把事情原委说清,我曾向工信部询问过该如何将完整投诉内容送达,但未获答复。

在我向工信部投诉之后,联通公司与我联系,答应赔偿金额增至200元话费,我没有接受,理由如下:

1、本人在联通网上商城购物,正常下订单付款,无任何过错,联通公司不能按承诺24小时内发货,为违约,按合同法违约赔偿标准,应付货款30%违约赔偿。

2、在之后的交涉中,联通公司一再搪塞拖延,至交货已过一个月十天,在电信企业的欠费规定中尚有滞纳金的规定,所以联通公司不可以双重标准而无视消费者的损失,理应对此予以赔偿。

3、在交涉中,联通公司屡次违背48小时回复的承诺,也从未就延迟发货作出解释,以至于我对状况做出误判,以为自己并无过错,查明已付款就可交货,并未想到会拖延如此之久,所以并未及时去买新卡以满足节前的用卡需求,造成间接损失,作为正规的电信企业,服务如此不规范和管理混乱,并造成消费者损失,联通公司理应对此负责。

4、解决问题期间,本人打电话无数次催问,造成电话费支出,联通公司也应对此负责。(有话费详单可查阅)

5、在解决问题过程中,显现出联通公司对消费者的傲慢与轻视,例如在我多次的催问中发现,该问题解决过程中,多日完全没有进展,也从未给我任何解释,并且多次对我问题的答复前后矛盾,至今我也不知该事件的问题症结所在,在我已经提供了1月11日的付款银行订单的情况下,一直坚称我未付款,另外在2月14日在未告知我的情况下,联通以我的名字又发起一份订单(在联通经理服务热线工作人员口中得知),我要求解释,但未获答复。我个人认为这是侵权行为,同时也可能是内部掩盖工作失误的行为。

那么在这种劣质服务之下,本人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成本,目前我国已开始推行适用于违约行为损害赔偿的惩罚性赔偿,个人认为联通公司应该为其不当行为负责。

6、本人认为此事件反映出的问题已经不是我个人的问题,实际上已涉及经营者与消费者地位的问题,企业如果可以随意违约并剥夺消费者的知情权,以及轻视消费者的时间及金钱付出,而且违规成本如此之低,那么中国商业环境的改善将永远是任重道远。

希望律师同志给予指教,是否可以诉诸媒体让所有消费者关注这类情况?谢谢

损害赔偿 2019-01-04 16:0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消费者在购买的商品发生质量问题或对接受服务不满意时,如与商店协商和解未果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以不经协商直接向消协投诉。  投诉首先是个时间问题,向消费者协会、行政机关投诉或申诉的有效时间,法律、法规已作具体规定,即在发生争议后2年内。
    但是,消费者如何与商店发生争议后,应及时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不要拖得时间太长,因为,时间一长便可能发生证据丢失的情况。另外,一些不宜存放的商品,时间长了,很难鉴别其质量问题。
    特别是实行“三包”的商品,一旦过了“三包”期会增加解决争议的难度。所以一旦发生消费争议,消费者应及时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可以采取书面和口头的形式。
    消费者由于工作学习繁忙,无暇抽身前往消费者协会投诉时,可以采取书面投诉,邮寄送达的方式。首先要写明购物的时间、商店、商店地址。如能写明邮政编码、电话则更佳。同时写明商品的名称、品牌、型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或有效期等。
    然后详述质量问题发生的时间、经过或服务不满意的具体表现,接着阐明认为存在质量问题或服务问题的理由,并提出具体要求和说明是否“三包”。最后写上自己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最重要的是随信附上购物发票(复印件)等凭证。如该商品有特殊情况的也应写明,如季节降价、清仓处理、处理品、等外品、试销品等。以供处理投诉的消协同志参考。  有些商品的质量问题投诉,因涉及到让消费者协会亲眼目睹商品产生质量问题的情况,所以,消费者必须到消协所在地投诉。
    投诉时带好发票等凭证,实物等。然后口头叙述该争议发生的前因后果,大致可按书面投诉条理进行,对消委会接待同志的提问,要实事求是地回答,不管是书面投诉还是口头投诉,都必须做到客观、真实、全面。
    最后,消费者填写投诉表。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就是消费者的知情权。毫无疑问,消费者有权询问、了解所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经营者有义务真实地向消费者说明所提供服务或商品的有关情况。
      消费者只有在对某类商品或服务有所了解的情况下,才会购买、使用该类商品或接受服务。因此,知情权是消费者参与消费活动的前提。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这些可以说是知情权的具体内容。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利要求经营者就上述知情权的具体内容提供信息。  ;作为经营者,诚实信用是交易双方应遵守的基本准则,是最起码的商业道德。
    从诚实信用原则角度来讲,就要求交易者意思表示真实,对与交易有关的情况不得隐瞒,不得作虚假表示,否则就是侵犯厂消费者的知情权。一旦发生争议,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介绍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如若造成损害,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予以赔偿。
  •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因商家不合格产品或劣质服务而造成人身伤害,轻则皮肉之苦,重则残疾终身以至死亡,消费者可以要求提供不合格产品或劣质服务的经营者予以赔偿。其根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产品质量法》第32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第42条,消费者可以请求的具体赔偿范围是:  
    1、一般伤害赔偿:①医疗费,即受害人受伤后为恢复健康接受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医药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费等。②护理费,即受害人在医院遵医嘱由专人对受害人进行护理所发生的费用。③误工费,即受害人因受伤不能参加劳动而损失的收入,如职工工资、奖金,农民个体工商户等的劳动收入。没有工资收入的个体工商户、农工的误工收入应以他们未受伤害的平均收入或当地同行业的平均收入为难。误工的工日应以医生开具的休假证明为准 
    2、致人残疾的,除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外,还应赔偿:①生活补助费,根据受害人的残疾程度,以及残疾后可能减少收入情况确定费用的标准;②残疾人生活自助用具费,如假肢、轮椅等;③生前抚养人、赡养人的生活费;④残疾赔偿金。  
    3、致人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下列费用:①丧葬费,以当地一般丧葬所支费用的标准确定;②生前扶养人的生活费;包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从事有酬工作的(外)祖父母、父母,不满16岁的子女(含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其父母死者或不具有劳动能力或未从事有酬工作的,未满16岁的孙子女,以及死者生前扶养的,未满16岁的弟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生活费,一般以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为准,并且只是死者生前应负担部分。③死亡赔偿金;④抚恤金,指有工作的受害人死亡之后,由所在单位给其直系亲属的费用。  此外,消费者遭到人身损害赔偿,还可以根据伤害程度。适当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 您好,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金通常为房屋总价款的10-20%。
    1、一方当事人认为约定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可以放弃违约金,直接主张实际损失。
    2、一方认为违约金过份高于实际损失的,则必须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司法实务中法院确定损失的办法,应当以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但是,法院委托鉴定,往往时间很长,为了尽快审结案件,法官通常仅仅咨询鉴定部门,记入笔录,即可进行调整。希望能够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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