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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二月底我在一个招聘网站上找了一个当软件学徒的工作,公司说岗前培训期间只有800元每月的工资,包吃住。培训结束后安排正式工作。我问他们是不是培训机构,他们说不是培训机构,是公司。后来他们说要交培训费,19800元,就让我下载了一个网贷app申请贷款,贷了23800元,每个月的工资就是扣了培训费多出来的,也就是根本没有工资,也没有包吃住。之前在与他们的电话沟通中他们吹嘘他们那里出来的人都是8000多一个月,还打着各大IT公司会与他们合作的旗号。还说会与我签署劳动合同,但我签的压根不是。培训期间也感觉比较零散拖拉,培训人员讲的很随便,培训的内容不过是人们平时不太了解的东西罢了,根本没有实际价值。现在培训快要结束了,大多数人学到的都很少,或者说学到的都是简单的,肯定也不会给我们安排工作。还把我介绍到黑心中介那里租房子,房子里到处是灰尘,老鼠屎,霉,明年我还要还连本带利2万9多的贷款,请问我该怎么办?是不是培训机构,他们说不是培训机构,请问我该怎么办?

合同纠纷 2019-02-04 07:3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这条规定可以理解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协议,也没有约定服务期的,劳动者离职时,是不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
  • 用人单位可以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约定了服务期的,职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向用人单位支付尚未履行期间分摊的培训费。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 以下就是培训违约金用工资抵扣的相关回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如培训费用为一万元,约定服务期二年,劳动者服务满一年辞职,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五千元的违约金。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在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发放劳动者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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