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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用房子注册公司,所以押金收了1万元,月租金是5500,首付了一个季度的房租,合同规定需提前一个月交纳下一期房租,现在一个月已经过去了,还没交房租,并且物业费也不交,几次催促都是敷衍,让他们搬走直说知道了就是不搬,请问该怎么处理?租客用房子注册公司,所以押金收了1万元,首付了一个季度的房租,并且物业费也不交,请问该怎么处理?

合同纠纷 2019-01-13 15:1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租赁方如果未按时交纳房租,房屋主人有权在一定条件下收回房子,获赔违约金,向租赁房加收滞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租赁合同第十一条:
    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2.拖欠租金累计达半个月
    3.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5.私自将房屋转租于他人的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依据事实轻重,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10%作为违约金。
    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2%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 物业服务费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内容如下,我国《合同法》确定的是由当事人约定的原则。《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但我国同时又采纳了对违约金条款予以干涉的原则,其目的就是使违约金以赔偿为主,兼具一定的惩罚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所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如何判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如何予以“适当减少”,法律均未进一步明确。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人民法院在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时,应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社会经济状况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诚信原则进行平衡。
    鉴于上述分析,对于物业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合同中有约定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但是当出现“天价”违约金或者过低的违约金时,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请求调整。
  • 在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承租人不交房租,出租人可以先催告,要求在合理的期限内缴纳拖欠的租金。催告期满仍不缴纳的,出租人可以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不交房租,构成合同违约,出租人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有约定违约金的,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去出租屋所在地法院起诉。《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合同的约定解除之情形,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可以解除合同。  
    (2)在履行期限届满以前,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时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当事人在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履行时可以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
  • 业管理费的收取一定要遵循以下原则:
    第1,不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2,与用户的收入水平相适应。
    第三,优质优价,兼顾各方利益。
    第四,微利原则。物业管理服务部分的收入扣除支出略有剩余,否则服务项目越多,工作量越大,赔本就越多。
    第五,公平有偿原则。公平有偿原则的具体体现的是谁使用,谁付费,谁受益,谁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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