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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于2016年3月15日加入公司,并于2017年5月4日辞职。他已满一年,没有休年假。他要求公司支付年假工资。人力资源部解释说,根据公司规定,他只能在今年12月31日之后享受年假。这合理吗?

劳动纠纷 2022-05-04 19:59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休息休假管理制度如下:
    1、对于休息日安排工作的,只有在不能安排补休的情况下,才支付加班报酬(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对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无论是否安排补休,都需要按照规定支付加班报酬(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
    2、我国的法定节假日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有元旦3天、春节7天、国际劳动节3天、国庆节7天;根据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还包括清明节3天、端午节3天和中秋节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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