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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是爷爷的名字,户籍底票登记漏登了爸爸的名字,只登记爷爷奶奶两个人,爷爷和爸爸是在1996年国家成建制征地户口被农转非了,奶奶是农民,但是两位老人都已经过世,去世前爷爷奶奶给爸爸写了遗嘱见证说院内房屋是爸爸全部出资翻建的,其他子女都有住房,我爸爸一直与爷爷奶奶居住在院子里,爷爷奶奶百年之后爸爸继承院内所有的房屋,其他子女不能以继承为由向我爸爸主张该房产的任何权利,如果拆迁了,这院里还有其他子女的房子和宅基地的拆迁补偿吗?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是爷爷的名字,去世前爷爷奶奶给爸爸写了遗嘱见证说院内房屋是爸爸全部出资翻建的,这院里还有其他子女的房子和宅基地的拆迁补偿吗?

拆迁补偿 2019-01-18 11:2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房产继承与户口本人员没有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拆迁现在是政府征收,
    补偿是补偿房子的产权人,不是户口。
    目前的补偿政策是首先考虑房产的价值(面积、单价),俗称数砖头。
    仅仅对于困难户,无处居住的,如按房产价值补偿,仍然是人均面积不足某一标准(可能15~22平米),才考虑居住人口补偿,俗称数人头。
    (必须经过内查外调,确认他处无房,并居住在被征收房产内,还要公示。)
  • “以土改登记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核定人员为房屋的权利人”这一规定,针对的是如何认定宅基地上房屋的权利人这一单一情况,从而确定房屋补偿部分的归属,而不能用以认定宅基地使用权人,进而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补偿的归属。 既然户口得以迁入宅基地上的农业户,想必你已成为宅基地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资格,故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中有你的份额。
  • 继子女与养子女可不可以继承房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第十九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
      相关知识延伸阅:谁可以继承房产  法定继承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由继承人按继承顺序、继承份额进行继承。《继承法》将继承人分成两个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份额是指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份额一般均等。
    对于有特殊困难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该予以照顾,适当多分配一些遗产。对于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继承人经过协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遗产,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遗产。
  • 在我国广大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从理论上来讲实行的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使用制度。
    即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但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作为特殊财产,虽然不能以一般财产的继承方式来继承,但是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宅基地的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3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国家土地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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