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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孟律师,最近我遇到一件让我非常烦心的事,有两夫妻因为小三的关系闹矛盾,我出于对她老婆的同情就跟她老婆多说了几句,后来他们两夫妻大打出手导致他老婆暂时生气离家出走,然后这个男人就对我没完没了的骚扰以及威胁,他们吵架的时候男人生气给手机摔坏了现在要求我赔偿,我答应给他维修就算是我花钱买教训了,可是这个男人现在依然时不时的找我麻烦对我进行语言威胁以及精神折磨,现在的精神状态整天处于高度紧张中,感觉自己快撑不下去了,因为我在南京这边带着孩子开了一间小小的熟食店我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不想惹麻烦,所以并没有报警,当然对方也没有真的对我做出实际上的伤害,可是他这没完没了的骚扰我真的很焦躁不安,请问孟律师我该怎么做才能解决这个麻烦呢?前题是这个男人在这边有一定的人脉关系,当地派出所也有关系

刑事辩护 2018-12-20 19: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达到扰民的程度肯定是可以,在法律上是完全符合的,但是由于中国是情感依赖比较强的人际关系,如果只是偶尔的或者没有对您造成明显困恼还是不要,毕竟民事纠纷,派出所也只能以协调为主,不如私下和邻居交流解决问题。110只能调解双方矛盾,无权给你定罪,小吵小闹他们直接走人,顶多为了他们出警需要记录,让你们录个口供。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 精神损害赔偿,是随着《民法总则》的公布实施而在中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国公民权益的拓展。
    精神损害赔偿是因侵犯人格权致使公民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侵犯公民的人格权可能产生两种结果,一是物质上的损害,如受害人进行治疗的费用,一是精神上的损害,如受害人心理创伤和精神痛苦。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既指对物质损害的赔偿,也包括对精神损害的补偿。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不能弥补受害人名誉,荣誉等损失时,还需要用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来解决。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以物质形式弥补和减轻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和心灵的创伤,慰籍受害人的感情世界,对侵权人予以制裁。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人格权种类,不能任意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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