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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校大专生,因为手机坏了去店里买手机,然后店家说有佰仟金融分期,然后买了个vivo手机2598零首付,每个月还194,还说第四个月提前还款后面利息不算就前3个月的一百来块钱利息。当时又不想在家里要钱买手机,想着打下暑假工第四个月也可以一起还掉。然后到还了3个月的194到第四个月了然后我打佰仟金融客服提前还款,可那边说我买的是苹果手机,提前还款还要还3299。然后和客服解释,然后客服说联系他们工作人员调查,结果到第四个月还款日期了也没回我,然后我就没还,结果逾期了,叫我先还。然后后面还一直这样也没见调查的人,所以后面的我也就没还了,可又一直有佰仟金融的催还款,现在都快逾期3个月没还了。怎么办然后买了个vivo手机2598零首付,还说第四个月提前还款后面利息不算就前3个月的一百来块钱利息。怎么办

损害赔偿 2019-05-15 20:3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借款人逾期归还本金的情况下,如果借贷双方约定了违约金,当然可以要求借款人赔偿违约金;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但是,无论是否约定违约金或者怎样支付逾期利息,合计都不得超过年利率的24%。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 借款合同成立时一方写下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写下借条的日期是借款合同的成立日期,此时没有任何一方权利受到侵犯,故其诉讼时效的起算应从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如果权利人主张权力时予以对方宽限期的,期满债务人仍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即应知道其债权被侵害,则诉讼时效从该宽限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
  • 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 约定借款期限届满之前,债权人能否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问题是借款合同能否提前解除的问题。借款合同能否提前解除,首先要看借款是否有约定,如无约定,看是否符合法定解除条件。
    《合同法》规定:
    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一般情况下,除非另有约定,在借款到期之前,债权人是不得要求提前归还借款的,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不能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未到期的借款的。但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又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存在预期违约行为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提前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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