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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有一儿一女,配偶2000年已经去世,后2005年老房改造拆迁,老人和儿子儿媳户口都在老房子,老人分得一套拆迁中低价房名额,现在已经去世,在去世之前拆迁安置的中低价房,在儿子没有放弃购买,也没有签署购买协议的情况下,老人的女儿诱导老人让其外孙以老人的名额去购买了此房,请问老人的儿子是否可以追究老人外孙的法律责任并要求遗产重新分配!据说房子我已经在老人外孙名下。在去世之前拆迁安置的中低价房,请问老人的儿子是否可以追究老人外孙的法律责任并要求遗产重新分配!

拆迁补偿 2019-06-04 03: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老人的原配去世时,子女有权继承其母亲的遗产,即老人和原配共同财产的一半。老人去世后,其再婚前的财产子女有权继承。再婚后的财产的一半,由再婚配偶、老人在子女等份继承,另一半为再婚配偶的财产。
    我的补充::00老人的原配去世时,子女有权继承其母亲的遗产,即老人和原配共同财产的一半。老人去世后,其再婚前的财产子女有权继承。再婚后的财产的一半,由再婚配偶、老人的子女等份继承,另一半为再婚配偶的财产。
  • 夫妻一方的父母的遗产,一般来说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如果离婚原则上是双方均分。除非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继承的财产,才属于个人财产。
    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十八条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可见,继承人伪造遗嘱且情节严重的,才丧失继承权。何谓“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情节严重。”  我国《继承法》规定,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若干意见》虽规定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但此处的“酌情减少”属法院自由裁量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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