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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同诈骗)自诉案,找不到被告(蒇匿、电话不接,)起诉后会怎样?

建筑工程 2019-02-19 05:2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诈骗罪不能自诉,属于公诉案件,如果涉嫌诈骗应当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立案侦查,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法院依据法律及证据定罪量刑。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搜索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 如果涉嫌刑事犯罪刑事拘留,一般14天,最长可以到37天,诈骗犯罪一般要3000元以上才立案,有的地方可能会要到5000元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 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汽车租赁诈骗案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从出租汽车主体看,既有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出租主体,也有自然人出租主体;从犯罪手段上看,既有出具身份证、驾驶证等以真实身份承租的,也有通过伪造身份证、驾驶证的手段等以虚假身份承租的;从租赁形式上看,既有签订书面汽车租赁协议的,也有没有签订书面租赁协议的,而仅以口头协议租车的;从犯罪故意的产生时间看,既事先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再去租赁汽车的,也有基于正当用途租赁汽车,而后产生非法占有所承租汽车犯意的;从租赁汽车以后对汽车的处理方式看,既有直接变卖的,也有通过典当套现或用于质押借款的;从变现以后变现款的去向上看,既有将变现款用于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挥霍的,也有用于偿还债务和日常消费挥霍的。同时,在汽车租赁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为了实现犯罪目的,还往往要伪造居民身份证、行驶证等证件进行销赃、质押,从而形成与其他犯罪的牵连关系。
    这些复杂情况的存在,无疑增加了这类案件的处理难度。
  • 电话诈骗。诈骗分子冒充政府执法部门、运营商客服、亲戚朋友、绑匪,以办案需要、电话欠费、朋友借钱、索要赎金等借口进行诈骗,受害者因为缺乏警惕就可能会向诈骗分子透露自己的个人信息或是向诈骗分子汇款,从而上当受骗。
      短信诈骗。诈骗分子冒充房东、电视栏目组、购物商店、银行客服等,以催缴房租、幸运中奖、通知退款、积分兑换等方式向受害者发送虚假短信,骗取受害人的信任,进而向诈骗分子汇款。
      网络诈骗。诈骗分子通过论坛、QQ、邮箱等方法向受害者发送中奖信息,受害者一旦回复这些信息或者点击含有木马病毒的链接,电脑或手机绑定的银行卡信息就会泄露出去。
      诈骗分子的诈骗手段其实往往并不高明,但每年全国各地都会发生大量的通讯信息诈骗案件,使受害群众蒙受大量的财产损失,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缺乏防范知识和防范意识薄弱。
    所以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要不断提高警惕,加强防范意识,牢记六点防范准则:安全账号不存在;高危号段要牢记;涉及转款要谨慎;转接电话不轻信;陌生链接不要点;第一时间要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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