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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以车贷逾期为由将汽车开走扣留,向我索要车贷剩余全部尾款并违约金一万多元收车押车费用两万元,担保公司这么做合法吗?

抵押担保 2019-01-01 01:2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银行的钱肯定是要还上的,恶意拖欠银行欠款将会负法律责任,还会进入征信黑名单,将会影响以后的车贷房贷,严重者将会影响出行买票等。
    对于担保公司的行为,建议了解清楚担保条款约定,必要时运用法律寻求帮助,若是涉及人身安全则应立即报警。
    最后,建议有担保公司参与借款的情况下,要和银行、担保公司三方要将借款条款,担保条款约定清楚,签好合同,一定要把所有的合同条款了解清楚再签,以避免带来一些不必要的争议或者损失。
  • 车贷违约金一般是根据消费者逾期时间来定的,据了解,车贷违约金的算法大概有两种:一是补交一个月的利息为违约金;二是按余款的千分比计算出违约金。
      提前还贷需申请对于有提前还贷款要求的消费者,需要提前提出申请,各家银行的具体规定不尽相同。
    有的银行是要求客户提前两周申请,有的银行是要求提前一个月申请。
  • 车贷担保人条件有:
    1、除担保以外,没有参与车贷整个过程,与整个车贷无牵连;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和资产,具备代替借款人偿还贷款的能力;
    4、在当地有固定住所,具有本地户口或居住证明;
    5、个人征信良好。只要同时符合以上条款的个人,就可以担保。
  •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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