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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是朋友,2014年至2015年7月期间,被告以结婚要用钱、装修房子要用钱、生小孩要用钱,办小孩户口到其爱人农村要用钱、做海鲜市场铺面要用钱等理由向原告现金借款,2015年7月7日经双方协商合计共向原告累计借款5万元,并于当日向原告自愿写下5万元借条一张,并于2015年12月7日前还请借款,并承诺借款期限满后,未能归还借款则按借条上所写按月息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借款期限满后,原告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到家里催促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但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是其母亲,其母亲有退休金,上诉时,可否请法院要求担保人用退休金还我。

债权债务 2018-12-22 22:3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借条没写利息,你不需要还利息。借款人跑了,担保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赔偿后,可以管借款人要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固定支付逾期利息。
  • 担保期限分为约定担保期限和法定担保期限。如果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达成共识,在借条上面约定了具体的担保期限,那么约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就需要遵守。如果是法定担保期限,法定担保期限分为“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这两种情况,所以法定期限也不相同。
    《担保法》第25条和26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担保法解释》第32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法定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 借款一万元,月还款一千元,等于年还款一万二千元,等于利息百分之一百二,属于高利贷。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民间借贷的本金受到保护,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而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同期基准利率是指中央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如1年期,基准利率约为5%,4倍为20%,即超过20%为法律认定的高利贷。另欠条没有书写利息,但是又额外约定利息的,需要看证据证明情况
  •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显而易见,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
    向私人借钱,大多是在半公开甚至秘密进行的资金交易,借贷双方仅靠所谓的信誉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一旦遇到情况变化,极易引发纠纷乃至刑事犯罪。
    由此看来,民间借贷也必须规范运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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