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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人患病,去年5月在市医院检查结果为胃病,在市医院按胃病判断治疗直至今年8月初,在省医院检查结果为食道癌晚期,亲人于8月18日因病离世。请问是否可以追究医院的检查错误延误病情的医疗过失,以及在治疗过程中市医院态度轻慢且有侮辱性言辞,是否可以追究言语责任?

刑事辩护 2018-12-27 17:3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医疗过失行为可以给患者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后果,无论这一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如何,都已经损害了患者的身心健康,而这一损害是患者到医疗机构寻求治疗时由医疗机构附加给患者的。因此,医疗机构有责任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避免和防止对患者身体健康造成的损害。
    患者因医疗过失造成损害的,可以协商赔偿,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直接起诉赔偿。
  • 需要看全部病历,才能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等行为进行客观的全面审查,如果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存有上述过错的才承担责任。
    如果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是错误治疗的,那么属于医疗事故,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1条的规定:“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鉴定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当地向人民法院起诉。”依照该规定,你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你对当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所作的鉴定结论不服,但该鉴定结论毕竟是依法作出的,也只能在诉讼中通过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对其加以辩论,由法院决定是否有必要重新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的规定,你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重新鉴定。比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1款的规定,法院将审查你所提供的证据是否能够证明下列情形: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资格;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它情形。法院经审查,你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述情形之一的,将不准许你重新鉴定的申请。
  • 医院,责任事故的责任划分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认定医疗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3、次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4、轻微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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