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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住外面一星期了,老公也没有来找我解决问题,他也不提离婚,我也不提,两人没有存款,我又不想去法院离,这样事情越来越大,影响不好,我是无所谓,本来好聚好散直接去民政局离就好啦!他又不去离,我这么一直住外面是不是已经算分居啦!现在没有起诉,以后起诉可以算时间分居吗?还是一定要去起诉那天开始算分居呢?

离婚 2018-12-29 13:0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据你提供的情况,你们夫妻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主要就是脾气性格不投,目前还没有婚姻法上规定法定离婚条件,法院不可能裁定离婚。
  • 你好,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在民政局办理离婚,前提是双方对财产及孩子抚养问题协商一致,无争议;另一种是在法院起诉离婚,至少一方对财产分配或者孩子抚养问题有争议。你的情况建议将协议存档至民政局,因为离婚时民政局也会要求双方填写一份离婚协议,对财产及孩子抚养问题作出约定,如果你们双方私下达成的协议与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对财产约定内容有冲突,可能将来会有风险。
  • 依《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提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这是指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离婚理由,这条法定的离婚理由由两个必备要件组成,缺一不形成法定的离婚理由。
    两个必须要件是:
    1、因感情不和;
    2、分居满两年的。
    夫妻分居有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如夫妻俩分别在两个城市工作,没有同居的条件,这种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是夫妻分居时间满两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离婚的理由。
    第二种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满两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离婚的理由。
  • 离婚案件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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