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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1年1月结婚,至今没有小孩,老公婚后一直跟公婆做事,从没有给过我经济上的帮助,只是吃饭和老人一起,老人承担。我自己上班负担家里的其它开支。老公经常无缘无故不在家,出去就不回家,甚至在外面借钱,用完才会回来。婚姻期间我给他还的赌债不低于2万。现在离婚我能得到什么

离婚 2018-12-26 18:0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而且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用于共同生活等产生的债务,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不包括赌债,因此夫妻双方离婚时不需要共同承担赌债的偿还,对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则通常有夫妻双方共同成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作了列举式否定性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是用在夫妻共同生活上,如果不是的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借钱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可看做共同债务共同承担,否则,不行。
  •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0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0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同等的处理权。第108条有以下情形之1的,为夫妻1方的财产:
    (1)1方的婚前财产;
    (2)1方因身体遭到伤害取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根据)
    (3)遗言或赠与合同中肯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
    (4)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第109条夫妻可以约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份各自所有、部份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情势。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7条、第108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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