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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号周6凌晨等红灯时被醉汉开车从后边追尾。然后对方弃车逃逸。我报交警后,交警拖走了对方的车辆。周1我去交警队询问得知,对方的车辆是从租赁公司租的。暂时联系不到对方。现在我给对方打电话不接,估计十有八九是死猪不怕开水烫了。交警让我去他们指定的地点做车辆定损,而且还要我支付定损费。我可以拒绝支付这个费用?并要求交警先出具责任认定书吗?或者有更好的处理办法来保障我的权益?因为我怕我自己垫钱进去,后边我会面临长久的等待。。我的修车费到底该谁出??谢谢交警让我去他们指定的地点做车辆定损,我可以拒绝支付这个费用?并要求交警先出具责任认定书吗?

交通事故 2019-05-27 11: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认定应掌握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 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
    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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