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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交通事故,交警审理案件时,把驾驶证扣留了,还能上路开车吗?

交通事故 2019-01-18 20: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要注意记录现场,互换资料,及时报警,并且要及时转移人员。涉及到交通事故赔偿的问题,可以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大小来确定。 交通事故是指汽车等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造成的人员死、伤或物损事件。
    广义上还可包括铁路机车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但习惯上仅指公路运输和城市交通中出现的意外事件。

  • 二、哪些情况可以扣留车和驾驶证?

    (一)交通事故中可以扣留驾驶证的情形有:

    1、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3、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4、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5、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6、使用他人驾驶证的;

    7、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二)交通肇事后,交警可以扣留车辆的情形有:

    1、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2、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3、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5、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6、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7、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 交通事故诉讼后被告不赔:
    判决或调解生效后,被告不履行赔偿义务的,要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如果超过执行期限的,法院不再对被告强制执行,原告损害赔偿得不到实现。
    因此,原告要注意执行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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