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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家上市公司通过要约收购被收购,并在原公司工作超过10年,是否有任何补偿?新公司会承认自己的服务年限吗?

公司并购 2022-05-28 18: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若公司被收购后,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此时可以要求公司赔偿。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1、如果外资收购企业后,将原企业的职工工龄与新成立的企业合并连续计算的,则原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2、如果收购后新成立的企业不接受职工在原企业的工龄的,则应按劳动者在原企业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厂名更换或被收购,并不能影响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连续计算,不能以此事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在新单位连续计算,同时应在新公司的劳动合同中表明原公司的工作年限,新公司要承认。
    若公司被收购后,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的,此时员工可以要求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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