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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名下有拆迁安置房一套。房产证还没好办理,现年事已高,想把这套房子留给孙子!可以通过代书遗嘱的形式将房产给孙子吗?假如代书遗嘱可以,那怎样保证这份遗嘱的法律效力呢?代书遗嘱是否要爷爷做司法鉴定

拆迁补偿 2019-01-07 20:0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大于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
    对于这一点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有明确的规定:
    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从第二十条中的最后一句我们不难理解,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大于其它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
    所以,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大于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
  • 一,遗嘱继承公证,必须要其他同一序位继承人全部到场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二,房产继承需要公证处开据公证书以及两个证明和两个证件:  
    1、要到派出所开死者的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要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法定继承人证明。内容主要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和死者的父母是否已经过世等。  
    4、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5、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二,在分配遗产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应当均等分配遗产。  
    (2)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多分或少分遗产。  另外,有关司法解释还指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即使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可以不分或不分配遗产。
  • 鉴定一份遗嘱的真伪,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从遗嘱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上分析辨别:
    一、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的实质要件有以下五个方面: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二、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继承法》中认可的有效的遗嘱形式只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紧急情况下)五种形式,并要求附随立遗嘱人或见证人亲笔签字。
  • 代书遗嘱在形式上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见证人问题。见证人首先应具有行为能力,对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有一定的识别能力,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对被继承人的意思缺乏识别能力的人应排除在外;代书遗嘱见证人的人数应是两人以上,且必须由其中一人代书,见证人人数不足或者在遗嘱上签名的见证人并未代书遗嘱等情形均违反法律规定;见证人与继承人须无利害关系,见证人若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容易产生利益上的裹挟,违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故法律予以禁止。
    2,见证过程问题。被继承人订立遗嘱过程中,见证人必须自始至终在现场见证整个遗嘱订立的过程,其标准应该是时间、空间的高度一致性。
    3,遗嘱的完备问题。代书遗嘱的形式完备至关重要,代书遗嘱的签字、署期等“细枝末节”问题都会关乎遗嘱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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