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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我地区实施违反计划生育的每位女性必须要做结扎手术,不然会根据相关规定处理,有可能被判刑,因为前段时间国家政策要求有违法计划生育,超生的百姓可以自首,之后会给孩子好落户口,好多人自首。这事结束过一段时间,就计划办要求根据超生年份来交国库相关的社会抚养费(罚款金)很多人都积极上交,之后还让每个超生女性写份承诺书,要保证之后再也不会发生类似的事情。这事刚结束又开始强制性的结扎手术,我查看网络明白结扎手术会对身体有很多危害,更不可思议的是,还有这个结扎手术要求,无论女性现在配偶在不在身边,单亲母亲,只要你是超生的女性,必须要做结扎术,所以我想问问国家法律之外,地方计生办有权利实行强制性的结扎手术吗?就计划办要求根据超生年份来交国库相关的社会抚养费(罚款金)问问国家法律之外,地方计生办有权利实行强制性的结扎手术吗?

离婚 2019-06-07 05:2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可见,结扎属于公民个人选择的权利,并不能强行结扎。但在实践中,因为有的地方干部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因此计生工作涉及到地方政府的政绩和升迁,因此采取强制行为,强行结扎是违法的。
      但政府也要确保公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个人的身体情况,如果有身体不适宜结扎情形的,也可实施其它避孕措施。
  •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对于违反我国计划生育法进行政策外生育的,属于违法生育。
    (一)未达到法定生育间隔期而生育的;
    (二)生育第三个(不含依法生育第一个子女时是多胞胎;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时是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并丧偶,另一方无子女,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或第三个以上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不符合生育规定条件而生育的;
    (四)违反《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当事人三年内不得生育而生育的;
    (五)违反《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当事人不再批准其生育而生育的;
    (六)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但未申请批准领取《生育证》而生育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
  • 由当地计生部门对超生子女的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罚款)后,不管孩子的户口是否申报,都不得对当事人以同一违法事实,作出两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
      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过程中,同样必须坚持“一事不再二罚”的原则,除非第一次的征收决定是错误的,这错误包括:征收单位缺失主体执法资格、被征收人违法事实不清、法律条款引用错误、社会抚养费计征错误、法律程序不到位等等。
    如果上述情况一旦发生,可以撤消原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由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重新作出征收决定。
  • 超生罚款计算: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
    (一)项或者第
    (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
    (一)项或者第
    (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
    (一)项或者第
    (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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