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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一个,两个人办的合伙营业执照,我占60%,他占40%,刚办好两个月,他不出资,就我和其他参与股东出资,我能不能把他股份转让出去,而且现在耍无赖,

离婚 2018-12-20 20:1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持有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公司法》又对股份转让作了如下几方面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国家股的转让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为本公司股份的受让人,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5、股东在法定的“停止过户期”的时限内不得转让股份。
    根据《公司法》第140条规定,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国有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我国《证券法》第83条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 以下是办营业执照的流程:
    1、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办理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由申请人委托的有关证明;
    (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
    (3)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30元 办理地点:当地工商局
  •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  
    1、明晰股权结构  应就被转让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如审阅被收购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合同、章程,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等必要的文件。审慎调查,明晰股权结构是为了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合同各方均符合主体资格。避免当合同签订后却发现签约的对象其实不拥有股权的现象发生。  
    2、资产评估  明晰股权结构,确认转让的份额后,应请国家认可的资产评估所对被收购公司的资产及权益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果报国家有关资产评审机构批准确认。  
    3、确定股权转让总价款  股权转让合同各方共同约定股权转让总价款。  
    4、出让方的保证  
    (1)其主体资格合法;有出让股权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2)保证所与本次转让股权有关的活动中所提及的文件均合法有效;  
    (3)保证其转让的股权完整,未设定任何担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  
    (4)如股权转让合同中涉及土地使用权问题,出让方应当保证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系经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拥有,可以被依法自由转让;  
    (5)出让方应向受让方保证除已列举的债务外,无任何其他负债;  
    (6)保证因涉及股权交割日前的事实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由出让方承担。  
    5、股权转让合同受让方保证  
    (1)其主体资格合法,能独立承担受让股权所产生的合同义务或法律责任;  
    (2)保证支付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有充分的履约资金及资产承担转让价款。  
    6、确定转让条件  股权转让合同各方协商一致,确定转让的条件。转让的条件中可包含:出让方同意转让股权的同意函;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会一致同意转让股权的决议;受让方同意受让股权的同意函;评估结果已获资产评审中心批准确认;出让方向受让方提供关于股权转让的全部文件资料、法律文件、帐目及其他必要文件材料;有关合同报相关的审批机构批准。  
    7、确定股权转让的数量(股比)及交割日  
    8、确定股权转让的价值  
    9、设定付款方式与时间  
    10、确定因涉及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及其他费用的承担。  
    11、确定违约责任  
    12、设定不可抗力条款  
    13、设定有关合同终止、保密、法律适用、争议解决等等其他条款。
  • 办理营业执照,先到工商局窗口申请营业执照,后至税务局窗口审请税务登记。具体流程及提交材料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设立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办事程序:审查→受理→核准  
    (一)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  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代理人的证明;  
    3、代表或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4、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名、盖章,下同);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的验资报告;  
    6、股东资格证明;  
    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及有关委派、选举、聘用的证明;  
    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全套);  
    10、公司住所证明;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证件。  注:分公司设立需提供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代表或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加盖公司公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7、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项目及标准: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费:注册资本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注册资本额的
    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
    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0000万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10元/本;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费:300元。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992)价费字414号  内资企业开业税务登记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办事程序:统一受理—-统一审核――统一发证  申报材料:(所有材料用A4纸复印)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分支机构还应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总公司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两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两份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外籍人士的护照等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可不提供)  
    4、公司提供章程两份,合伙企业提供合伙协议两份(分支机构提供总公司章程复印件两份)  
    5、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租赁合同上若无建管所公章的还需提供房东产权证复印件两份;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6、公司提供验资报告两份(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不提供)  
    7、企业公章  
    8、《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注:税务登记表不得使用复写纸填写)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20元  收费依据:国税函[2006]762号文件  注:此项目地、国税窗口均可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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