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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车展订购了一辆车,交了1000定金,说好9号提车,结果销售打电话说走人在店里等着买车,问我要不要,要的话给我留着但是必须当天去提车,不要就卖给其他人。当时因为资金没凑齐就回复他不要了。可是现在想了想,车展上只给我了一个定金收据,连订车合同也没给我,大胡的我也没写明什么日期提车,只是口头说的日期,最后签了字,销售又说必须在他店里上保险,挂牌,还说低开发票!这些总感觉不对劲,我该怎么维护我的权限!交了1000定金,车展上只给我了一个定金收据,销售又说必须在他店里上保险,还说低开发票!

保险纠纷 2019-06-04 11:2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定金在法律上有明确的概念,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对于定金,依据《合同法》相关条文规定,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经营者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返还。
    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担保法》中规定:担保合同(即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无效,定金条款无效(另有约定的,按约定)。也就是说如果没签定买卖合同,定金也就无从谈起。
    订金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只是预付款性质的一种支付,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也就不具备担保性质。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经营者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消费者违约时可以要求经营者退款。
  • 根据最高院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 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处理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0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延迟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 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未履行的,不需要再次申请强制执行,而可以立即申请法院恢复执行。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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