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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父亲去世后,我出钱为母亲买下现在的住房,房产证写我母亲的名子(房改房),并同母亲一起居住。我有一哥一姐共我们兄妹3人,母亲曾在2008年的公证遗嘱上写明母亲名下的房子归我,其余现金财产我们兄妹3人平分。

  最近母亲希望将她的房产在她有生之年赠送给我,在建委咨询后工作人员建议采用买卖方式转让,而不是赠予方式转让,因为买卖方式转让较赠予方式手续简单且费用较低,我和母亲协商后便以买卖交易的方式把房子过户给了我,因为考虑要出国做资金担保,所以交易合同金额写的比较大是100万元。实际上我和我母亲没有真正的实施房屋买卖交易,我母亲本意是不收我一分钱所谓“购房款”。

  

  我的问题是:

  

一.?我母亲现在出具什么声明可以避免日后姐姐哥哥索取这份不存在的“购房款”?

  

二.?因母亲年迈,行动不便(意识清醒绝无问题),请问:她在家自己亲笔完整写一份放弃收受100?万元“购房款”的声明能和2008年的那份公正遗嘱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吗?(实在不想折腾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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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因为考虑要出国做资金担保,

  

一.?我母亲现在出具什么声明可以避免日后姐姐哥哥索取这份不存在的“购房款”?她在家自己亲笔完整写一份放弃收受100?万元“购房款”的声明能和200

离婚 2019-05-17 15:0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房产证满两年,买卖过户和赠予过户分别需要缴纳费用如下:  一是办理房产赠与的程序和费用:  第一步:房产的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需要订立一份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也就是赠与书。然后,赠与人和受赠人要带着这份赠与书和房屋的产权证,同时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进行房屋赠与的公证。  这个过程中涉及评估费和公证费两笔费用。公证费,和继承权公证一样,房屋赠与的公证费收取的比例也是受益总额的2%,但不低于200元。  第二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去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需要的材料有房屋赠与的申请书,赠与人和受赠人的身份证件、原来房地产产权证、赠与书及公证材料以及缴纳的契税收据。  相关费用:与房产的继承过户不同,除了房产评估费,房屋赠与公证费、8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受赠方缴纳每平方米3元的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房屋评估价
    0.05%的合同印花税外,房产的赠与还需要缴纳一笔契税。目前,契税的征收比例是房屋评估价值的3%。  二是买卖过户:  买卖过户可能涉及到的费用有营业税+个税+契税+公证费+过户登记费。  这里分2种情形。  情形一:如果这套房产是过户方唯一的房产,小于90平方米(属于普通住宅),距离上次交易满5年,那么,营业税免征,契税
    1.5%,个税免征。  也就是说,如果是过户方的唯一房产且小于90平方米,那么买卖过户的方式比赠予方式的费用还要省。  情形二:如果这套房产大于90平方米(属于非普通住宅),契税要3%,个税为差额部分的20%(比如以前这套房产是房改房20万元买下,现在市值100万元,那么差额就是80万元,个税为16万元);而营业税,满5年免征收;不满5年,营业税将近6%。
  • 房产赠与的费用一般是:
    1、房产赠与是指将房屋所有权无偿赠给他人的行为,即一方当事人自愿将自己的私有房产无偿给予另一方所拥有,而对方当事人也愿意接受。这种行为一般发生在亲属或朋友之间。房产赠与属于房地产交易的一种形式,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赠与房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且必须要按照房产赠与的有关特殊要求和程序办理正式的手续后,赠与行为才能为法律确认和保护。
    2、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需缴纳全额契税(目前税率4%)及印花税,房屋赠与直系亲属、抚养人或赡养人、房屋遗产依法继承人三种情况免交个人所得税。
    受赠者5年内再次转让房产的,需交营业税,若计征时间超过五年,可免营业税。受赠者再转让房产,还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正常交易的卖房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应纳税所得额=房产转让收入额-房产原值-合理费用。
    其中: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 继承人办理继承公证,只要当事人手续证件齐全,公证处会在受理公证申请之后15天之内出具继承公证书。  《公证法》规定:  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 赠予房产过户所需什么费用?  
    1、赠予房产过户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双方各按标准房价总值的2‰交纳。  
    2、赠予房产过户契税:因买卖、赠与、交换等原因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受让人按成交价格(或市场价格)的3%缴纳契税;个人购买符合津地税发[2006]3号文件规定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按照成交价格的
    1.5%缴纳契税。  
    3、赠予房产过户印花税:按房屋市场价格的
    0.5‰的税率计税,各自全额贴花。房屋权属证书每本5元。  
    4、赠予房产过户工本费: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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