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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把我的房子租了十多天,但没有付房租。他们没有付给我七千八百元水电费。今天,他们才知道自己逃跑了。我们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直到合同期满,另一方才租下房子。押金不能扣除租金。我可以起诉她吗

房产纠纷 2022-06-07 20:5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合同到期客户不搬走,出租人是暂时不需要退还押金的,并且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返还房屋并支付逾期使用房屋阶段的房屋使用费并追究其违约责任,费用从押金中扣除,多余的应当返还。押金不足的,还可以要求支付。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如果出租人不按合同交付租赁物或没有按照合同约帝国保证租赁物的用途,即会构成违约,可以起诉主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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