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培训合同).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培训时间为6个月,培训方是广州东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培训费为6万,为公司先给我垫付.要求给公司服务三年时间.(培训时间:2012年5月1号-2012年11月1号)
2.(劳动合同)公司把社保计算入正常工资,并且说我不买社保是自愿的,第二年所答应的每月薪酬并未如期给到(合同上写的第二年8000元,可第二年我只是拿到了5000元),公司给的理由的是“你的能力还不如以达到”。(合同上所签订的服务时间是:试用期三个月2012年5月1号-8月1号?2012年8月1号起开始算起要服务三年)
3.(离职理由)公司并未按照合同履行应当给我的工资,并且一开始培训时所签订的那家培训方我从来都没有去过,只是公司一些老员工日常给点指点而已,公司一直并未帮忙购买社保,并且休假制度一直是当双休,IT公司很累的,现在我很想离开,请问上面我所签订的这两份东西合法吗?合同内容简要:
1(培训合同)请问上面我所签订的这两份东西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