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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在向一个投资公司融资时,应投资公司要求形成一个董事会决议:

1、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我公司向XX公司融资人民币XX元事项。

2、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用公司的全部资产作为抵押、所有股份作为质押给XX公司。

3、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为融资事项的事后还款事宜负无限连带责任。

问题:对这样情况,万一出现违约,股东个人需要负什么责任?有股东本人没有在全体股东签字栏签字,签字是由其它股东代签的,是否也需要负责?

公司企业 2019-01-03 04: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股东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后,因经济生活的实践却又要求股东退股,原因很多:
    (1)公司经营风险过大,超出股东投资的预期。
    (2)股东死亡。股东依法享有股权列入遗产。
    若继承人不愿或者不适宜成为公司股东时,就得将死亡股东的投资从公司中分离出来。
    (3)股东离异。当股东婚变,作为非股东一方配偶很难参加对人合性要求比较高的有限公司。
    非股东的配偶常要将股东权益的一半从公司中抽取出来变现交割。
    (4)小股东遭遇控股股东压榨而欲退股。
    (5)公司陷入僵局。
    (6)股东的出资面临法律强制执行。
    (7)其他情形如股东长期患病不能参加公司管理、股东乔迁异地或者国外而要求退出公司、股东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故急需资金等。
    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与05年修改前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只是把原来的“抽回出资”变更成为“抽逃出资”,一字之差,却建立起一项新的法律制度。与新公司法第75条关于公司回购股东股份的规定配合适用,为有限公司的股东找到了一条退出公司的门路。
  • 股票质押贷款,是指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作质押,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股票质押率由贷款人依据被质押的股票质量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
    质押率上限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以上是有关股票抵押借款的解答。
  • 根据新交通法可知: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它属于共同责任中的一种。传统民法并无并行的连带责任概念。该概念颇具中国特色,大概是指与补充性连带责任相对立的连带责任形态。连带责任确定后,依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不同,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并行的连带责任与补充的连带责任。并行的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之间不分主次,对整个债务无条件地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向任一债务人主张清偿全部债务。补充连带责任须以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为前提,从债务人只在第二次序上承担补充性的连带责任,例如,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对外债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对受第三人侵害的人等。  具体地说:  
    (1)连带责任是一种多数主体责任,即与债权人相对应的债务人在数量上为两个以上。  
    (2)连带责任是违反法律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法律义务首先是合同法上的义务,即给付义务,表现为作为。合同法上的义务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如约定的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定(如法定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其次是侵权法上的义务,即不得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义务,表现为不作为(如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3)连带责任人中任何一人对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都必须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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