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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福建省龙岩市一诈骗嫌疑人家属,事件是这样的(2012年除夕,丘某与林某以信用卡代还卡为由,找老乡杜某代为还款,金额为7.5万,期间杜某把丘某与林某的信用卡还完之后,用一楼POS机把2人的信用卡代还金额全数刷出之后,3人到楼上喝茶,林某以下楼上厕所为由,偷偷的把2人信用卡在刷卡原POS机里撤销还款,后把钱款在另外台POS机里刷出,丘某得4.5万,林某得3万,事发后杜某报案,3月22日,丘某积极把4.5万还清,林某还有1.2万未归还.2014年1月1日,丘某被抓入市看守所,1月17日批捕令已下达。?我想请问下律师,像这样的案件,丘某有没有可能申请取保候审或者申请缓刑?2人系同案,林某现未归案,丘某的行为还有没有缓刑或者取保候审的余地???丘某家中还有刚出生5个月的小孩,要怎样做丘某能得到最轻的刑罚怎样才能尽可能不要判刑?

刑事辩护 2019-01-08 20:4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我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是司法机关办理取保候审的最主要法律依据。上述第一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某种刑罚,就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初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所认定的对其可能判处的刑罚,绝不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所触犯的刑法条文某一条款的法定最高刑,更不是指该条文规定的某种罪名的法定最高刑。第二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已经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尽管可以认定其所犯罪行比较严重,且根据其对应的刑法条款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如果对其适用取保候审也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
  • 律师受犯罪嫌疑人委托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 判缓刑不是从取保候审开始算起,应当从判决生效之日算起。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 申请取保候审,首先要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才能申请,否则,不会批准。其次,如果符合条件,应当找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最后,申请成功后,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第七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以上就是一般律师取保申请需要准备的资料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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