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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想问问户口被撤销了怎么办,事情是这样的,我妻子今年二十五武汉模特身着五百万黄金内衣走秀了,她是非法领养的,是她领养的那个妈妈,的妈妈捡来的也就是捡她的奶奶,最后由她养妈带大的22和我结婚,她是回民,结婚时托人办了个户口,一直用了4年没问题,今年普查的的时后被告知是重户,我们结婚证也领过,还有个孩子3岁了孩子户口有呢,她妈妈是户主,已经告知作废,她现在还有保险银行卡什么的都是拿那个户口办的,现在撤销了怎么办,怎么才能在上户,还有保险那些怎么办,麻烦您给解答一下

保险纠纷 2019-01-07 16:5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 没有结婚证生的小孩属于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父母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按照《计划生育法》的规定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但这并不应当影响子女获得户口登记的权利。
      不过目前根据很多省市的规定,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才能办理户口登记,如北京市就要求“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
    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经派出所审批办理。”但是也有部分省市目前出台了新的措施,简化了户口登记的手续,如山东省在2014年出台的新规定就明确了缴纳社会抚养费不再是落户的先决条件。
  •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我国的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被剥夺继承权的,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才能继承遗产。
  •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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