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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无锡,我想咨询一下:我在某单位工作4年8个月,单位电话通知我被公司辞退,未有退工证明,此单位至今未与我签订过劳动合同,从我入职的9个月后帮我缴纳了社保(交社保提交的合同是单位自拟的)。我月工资3000,请问我是否可以申请以下经济补偿:

1、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5个月工资,计15000元

2、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补1个月,计3000元

3、未签过劳动合同,满一年后的工作时间视为无固定期限起每月支付2倍工资,计3000元*3年8个月=132000元

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合同的,按经济补偿的2倍赔偿,18000*2=36000元。

另社保未按实发工资缴纳的,差额补缴。

以上计算对不对啊?或者还有其它可以争取的权益?单位电话通知我被公司辞退,是否可以申请以下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或者还有其它可以争取的权益?

劳动纠纷 2019-06-13 09:1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工资标准是工资等级制度的组成部分之一,表明各等级职工的标准工资水平。日工资率的计算方法是:日工资率=月标准工资÷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一般星期
    六、日有的单位是不计算在内)。
    工资标准通常是企业参考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标准,考虑到市场对该岗位人才的需求而制定的,同时参考员工的工龄、职称、业务水平、工作岗位等等级不同设定。
  • 口头辞退不生效,要求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用人单位口头辞退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应当继续上班直至出具书面解除合同证明,避免用人单位以口说无凭按旷工处理,难以维权。
    用人单位拒绝上班的,可向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监察责令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对辞退违法的,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 关于被公司辞退问题的解答:例如,如果公司非法与你解除合同,需支付劳动者2倍的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辞退或开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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