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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司干了5年了,刚进来的时候说干满3年,公司可以给办理上海集体户口,但是需要签订一份补充协议,一年一万的违约金!满3年户口办好干了一年多,觉得没发展,想回老家创业,这违约金合法吗,要交纳吗?急公司可以给办理上海集体户口,一年一万的违约金!满3年户口办好干了一年多,这违约金合法吗,要交纳吗?

合同纠纷 2019-02-20 15:4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公司一方违约,公司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如担保合同中既约定了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又约定了担保人在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时对债权人的违约责任(如担保人隐匿、转移财产),约定违约责任的意义在于主债权尚未到期、担保责任尚未产生时,债权人可先行追究担保人的违约责任。
    而在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担保责任产生后,担保人最终承担的责任仍应以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为限,如担保人已先行承担违约责任,则在确定其担保责任时,应将已承担的违约责任予以扣减。
  • 开发商在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时间,购房人有权行使单方解除买卖合同的权利,同时行使该权利并不影响90日内的违约金的收取。当然,业主如选择退房屋,则业主为购买该房屋所支出的全部合理费用将全部由开发商承担,因此可获而未获的预期合理收益也可要求开发商予以一定的赔偿,但具体如何确定还要视合同的相关约定。
    房屋交付必须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即开发商必须具备竣工验收备案表,出示实测面积数据。如果该项不具备,则不能视为房屋如期、合法交付,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时必须具备的相关条件在交付房屋时也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否则开发商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合同“补充协议”或者称为“协议补充”,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达成的协议。  “补充协议”是相对于已经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协议补充”就是通过协议方式补充已经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
    因此,已经存在的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主从关系。已经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补充协议”是从合同。已经存在的合同作为主合同不以“补充协议”的存在为前提,或者说不受“补充协议”的制约而独立存在。
    反之,“补充协议”必须以已经存在的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尽管“补充协议”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没有独立性,但是其本身也是协议。因此,“补充协议”的成立和生效与主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依据相同。
  • 《合同法解释二》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
    共计第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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