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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在1家服装店上班,然后老板要我合伙1起做,我出人力,他出货款,我们从去年10份的时候开始的,当时也就没有签什么合同,都是口头协议。今年我就不想干了,觉得打乱了他的时间安排不好意思就决定1月份的工资不要了,因为去年12月份的生意比较好,工资有7千大概,现在他让我退他12月份的钱,如果不退他那里有我的身份证复印件,会告我,还说要去我老家去闹。我想请问1下身份证复印件有法律效应吗?如果他去告我,法院会立案吗?我该怎么办?当时也就没有签什么合同,都是口头协议。如果不退他那里有我的身份证复印件,请问1下身份证复印件有法律效应吗?

综合法律 2019-02-06 12:4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 既然是合伙,不管租赁合同谁签字都是代表甲乙双方的,店面和名称也是双方共有的。关键一点,你得有当初合伙的合同或协议书之类的东西证明你们是合伙的。关于撤资,乙方无权单方面这么做,除非他答应对你进行补偿,你也同意这么做,才可撤资。
    否则依然是共有。
  •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同时,根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的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劳动者赔偿金。
    因此,可以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结合自己的情况确定索赔的数额。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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