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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商住办公房租赁给一婚庆公司A,合同约定租期三年,租金半年付。合同期2012年4月8日到2015年4月8日,租金半年付一次。今年2014年3月,一人打电话联系我,声称是我的租客A把一部分房间转租给他(B)做婚纱生意(此事并没有通知我,也没有得到我的同意,且我和A的合同租赁合同约定不允许转租),但是因为生意纠纷,现在闹翻,A已经搬走不在里面办公,但是因为A和B有?转租合作协议,租到2015年1月到期,而且B不打算搬走,他要A赔偿他的装修费用。我联系A,A?说B是骗子,他是被逼搬走,他不打算继续租,决定提早搬走,且合同约定合同期内要提早退租可以提前一个月。

问题:请问我现在应该怎么办。如果B不让我出租房子捣乱闹事,我该怎么处理?B说我应该去告A,有这个必要吗?

合同纠纷 2019-01-02 07: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因租赁合同解除而致次承租人不能继续使用租赁物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出租人并未直接与次承租人形成租赁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要求,次承租人只能向转租入主张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直接要求出租人承担责任。
  •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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