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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李律师。我是泰安人,这么个问题需要咨询一下。我和媳妇与2012.10月结婚,婚后无子女,在最近半年,媳妇闹离婚原因如下```期间俩人有过争吵3回,第一次媳妇给了我一巴掌,本来就是她错了,所以我还了一巴掌,第二次争吵因为是晚上了,我怕别人听见,我就把她拉出门去了,期间她摔倒了,我就没有继续往前拖拽,也没有动手打她,第三次我用手背打了一下她的手臂。结婚的时候因为我没有用我爸的钱所以婚后有一万多的账,这钱是她陪送过来的,帮我还了,但是这钱是订婚和结婚我家给的,买完家具剩下的钱,因为闹的比较僵,这一万多我于前俩个月又还她了,因为我俩的这些事,我们全家已经去道歉了,去了得有十几趟,各种节日礼品不断,我也是诚心诚意的认错,道歉,毕竟是我不对,其实这都是小事,倒不了离婚的程度,但于前几天我收到法院的传票,媳妇起诉离婚,如下,1?依法判原被告离婚?2?所有嫁妆归女方?3?诉讼费我们负担?她起诉的理由是我对其多次实施家庭暴力,致使遍体鳞伤。现在我们已经不打算缓和了,就她对我起诉的家庭暴力不符,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且现在女方于年后已经找不到人了,我是不是也可以起诉她

离婚 2018-12-31 09:3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精神及原则,结婚登记前陪送的嫁妆应当认定为是女方父母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能进行分割。所以,婚前陪送的嫁妆,离婚时可以要回
  • 其一,如果双方感情已破裂,你方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两种方式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若双方协议离婚不成,要求离婚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诉,同时可以多方面收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已破裂,其二,如果你方将小孩留下,之后可以要求对方给付子女抚养费。(子女抚养费标准如下,有固定收入的应为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额可按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 离婚一般财产均等分割,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此,若因遭受家庭暴力,是可以向另一方主张赔偿的。
  • 离婚诉讼费是人民法院向请求离婚诉讼当事人征收的费用,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费一般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最后人民法院依“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诉讼费的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诉讼费交缴后原告又撤诉,人民法院只退还诉讼费的50%。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离婚诉讼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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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无子女,媳妇起诉离婚,是不是也可以起诉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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