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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患有乳腺癌,于2016年3月1日至11月31日向公司申请病假,并获得批准。在此期间,根据《内部员工病假规定》,公司只支付我基本工资的60%,每月787元。我向公司提出异议:我不是一般疾病,而是特殊疾病,应该按照当地相关工资标准(我们当地1570元)支付80%。但是,公司回复说,公司实际支付的病假工资的60%是2466元,扣除单位的收付款后获得787元。公司的答案正确吗??

劳动纠纷 2022-06-18 19: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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