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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跟胡某是老乡,关系还不错,当时是2010年10月份,胡某用空了公司的货款,公司要查账,胡某无法交差,便约了当时公司的财务林某来向我借钱,碍于自己跟林某关系也不错,跟胡某又是老乡,便前后分两次借了总计四万五给胡某用以填补亏空,由于怕胡某借到钱后另做它用,林某便要求我直接将钱交给她,由她带回公司,并当场由胡某写下欠条给我,约定两年之内还清我钱。后来我屡次催胡某还钱,他总是以各种借口搪塞不还,直到2012年年底借条到期,我说要起诉他,他才出面跟我说再缓他一年时间,我们双方约定如果一年之后他还是还不清我钱的话,就要按2分的月利息补交从最初借款日算起到还完借款日的所有利息给我,并重新写了一张借条,加盖了手印,还给了我一张他的身份证复印件。但是直到如今,新借条都已经到期了,胡某还是一分钱都没有还给我,中间有催他还,到后来他干脆换了电话号码玩起了失踪,

????请问这种情况?我现在可以直接起诉他吗?起诉的话有几成把握能赢下官司,现在不奢望说要利息,但至少得要回我的本金吧。?求诸位好心的律师能帮我解答一下!关系还不错,还是还不清我钱的话,还是一分钱都没有还给我,但至少得要回我的本金吧。

离婚 2019-05-15 19:1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和返还借款。如果当事人对支付利息和还款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虽然约定了,却约定得不明确,首先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依据以上原则仍不能确定,借款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和还款:  
    一、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即利息在合同期间届满时和本金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二、还款的期限。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对长期借款的利息计算,我国目前有单利和复利两种方法。  单利是指在计算借款利息时,只按借款本金计算利息,其前期产生的尚未偿付的利息不再加入本金重复计算利息的计息制度。其计算公式如下:  借款利息金额=本金×利率×期数  由于长期借款的金额一般较大,因此,在会计核算中,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重要性原则,长期借款的利息费用需要在每期期末逐期计提。每期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每期借款利息=本金×相应期限的利率  复利是指在计算借款利息时,不仅本金需要计算利息,而且前期未付的利息并入本期本金滚动计算利息的计息制度。其计算公式如下:  借款期内利息总额=本金×(1利率)期数-本金=本金×[(1利率)期数-1]  当期借款利息=(本金截至本期期初累计未付的利息)×相应期限的利率
  • 借款还钱的诉讼时效属于民事诉讼,诉讼时效一般是两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 借钱不是非打欠条不可,如果没有打欠条,对方无异议,依法是可以要回所借的钱款的。
    如果对方不承认拿了钱,可以采取录音等办法,收集相关证据,来达到要回钱的目的。
    如果有办法证明钱是给了对方,但对方不承认是借,是给的,这就需要对方出示相关证据,否则,对方必须还你钱款。
    如果对方拒不偿还,可以持相关证据,到法院诉讼解决。
  •   找寻其他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准备诉状后起诉就是。  借条是借款关系存在的重要书证,是债权凭证,但不是唯一的证据。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通过借贷双方就借款沟通的短信记录、通话录音、银行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形成证据链的,法院会判决借款关系存在,借款人应当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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