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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有几个问题急需您的帮助。

内容介绍:单位无权直接聘用外来人员,故通过一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即本人与劳务公司签订两年合同2010.9.1-2012.8.31。工资实际由单位发放,但工资表是以劳务公司名义制定。自2012年合同到期至今,单位一直未与本人续签劳动合同(期间本人与单位是直接劳动关系),但保险(五险)一直在交。单位曾提过有时间把合同补签了,即补签2012.9.1-2014.8.31。对此有几个问题需要您的帮忙解答。

1.?合同超过一年未续签,应该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拒绝补签,是否有权利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且如果单位到八月份就不再聘用本人,是否还可以要求得到经济赔偿,即一年一个月工资。

2.如果补签,到合同结束时,是不是意味着对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权利的放弃。也就无权要求这些了。

3.本人已怀孕四个半月。预产期是七月底。即使补签了合同,到期后,合同应自动延续至哺乳期结束。在哺乳期内,单位还应继续发放工资,缴纳保险。对吧?如果没有补签,哺乳期结束后,单位想结束雇佣关系,是否还是可以要求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希望能够尽快得到律师的帮助,做到心中有数。谢谢!祝您好人一生平安!

劳动纠纷 2018-12-26 00:2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3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再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无具体规定。新劳动合同的期限,双方约定即可,均不违法。
     劳动合同到期前延长合同期限不属于续订,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未履行完毕仍然有效。但是履行完毕的就需要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在必备条款上做了很多新的要求,所以旧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是不完善的。如果内容每按照法定得来,等同于无。劳动合同书上是有关与劳动合同续签的栏次,通过对劳动合同法的解释,如果签订了两次,同样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签订两次就与企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这种情况一般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而不属于续签.因为劳动合同期限属于劳动合同的内容之
    一.当然也要看补充协议的具体内容的,如果协议内容的意思是提前续签劳动合同,那就属于续签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劳动者而言,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非“终身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同时也不代表成了单位的“永久员工”就可以放任自流,如果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终止并解除劳动合同。
  • 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优势:
    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这种合同适用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这种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维护其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
    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有利于实现长期稳定职业,钻研业务技术。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公司失去了用工的自主权。在一些情况下,比如员工出现违章违纪行为、失职、因病康复后不能再从事原来的工作、能力不够经过培训仍不能达到要求等等,都可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除特殊情况外,将可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除此情况以外,劳动者在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若劳动者没有提出要订立固定期限合同,都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一些公司,从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时间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也视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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