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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案件刚已得到江律师的建议:说双方协商。在此多谢,多问1下,但我有权拒绝去治安队调解吗?我怕受私权威胁。????????????????????????????您好,请求帮助,事情是这样的:我是服务员早上十点左右在饭店拖地,突然有个妇女56十岁左右身穿便服,抓住1铁钳50分米长戴鸭帽,大声问:外面的垃圾是你们扔出去的?我说不知道。她就大声而凶的说,以后不要在那扔垃圾!我就抬头看他1眼不认识的就放下拖把往外走边问:你是哪里的,1大早在门口吵闹。她边指向地面大声说我是这里的。我说1大早吵什么吵,态度能否好1点,她继续在门口指手划脚大声吵,刚好物业保安员过来,我说:大叔,你来的正好,她哪来的,早上来门口吵闹,赶他走吧。保安就劝她离开,她不走,继续吵闹指手划脚,我就回骂几句,之后她左手打了我脸1下,我1时火了就还了她1巴掌,她立刻用铁钳打向我头,我用左手挡了1下,同时她大力用左手扯住我右手又用铁钳打向我头部,这时保安大叔1把抓住她,没打到,俩人隔开,保安劝她放低铁钳,不放继续吵闹指手划脚,我回骂几句,突然跑来1中年男人过来恐吓我:打人是吧,你饭店今日不用开的啦,等着!之后连打几个电话,意思是快带人过来闹事,我害怕叫同事报警、、、双方鉴定轻微伤,对方左耳膜有个洞,我左手掌淤肿,右手臂红肿。请问这案件如何处罚?另派出所验伤后叫在家等电话通知,因对方有人在镇治安队工作,若派出所受压力,叫双方去治安队调解,我有权拒绝去治安队吗?我怕受到私权威胁。但我有权拒绝去治安队调解吗?态度能否好1点,请问这案件如何处罚?我有权拒绝去治安队吗?

调解 2019-06-04 14:0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应注意的是,本罪打人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本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 警察对打人问题进行调解,这是法律程序,不能说明对方有人。
    当然了,作为受害人,可以选择不调解,由法院进行判决。
    无论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刑事诉讼法》,都对案件的查处或者审理作出了调解的规定。
    法律链接:《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 如确定属轻微伤则一般不用负刑事责任,属治安管理范畴处罚,最好双方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或者不履行协商结果的,对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被害人要经过派出所委托做法医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再做处理,轻微伤的处理,参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构成轻伤,要判刑三年以下的,还要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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