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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受到长期的虐待和暴力,辱骂与男方分居两年,我

现在带女儿他他带儿子,我们都是自己管自己的生活开支,我曾看过儿子两次,他家一次也未曾看过女儿,但是他又不同意离婚,请问一庭可以判决离婚吗?我需要什么证据,事隔两年伤都好了。我住娘家距离他家十多里地辱骂与男方分居两年,但是他又不同意离婚,请问一庭可以判决离婚吗?我需要什么证据

离婚 2019-03-20 07: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遭受家庭暴力后,一方的悔过书,其中承认自己有家庭暴力行为;
    (二)向妇联等机构投诉的证据、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进行调解的证据;
    (三)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介绍信;
    (四)遭受家庭暴力后,要及时到医院就诊,严重的要进行伤情、伤残鉴定,并保存好诊断证明书、验伤报告及伤残鉴定书;
    (五)无过错方事发当时留下视听资料,如照片、录像等。
  • 第一,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必须与提起离婚诉讼同时提出,也就是在诉讼请求中要明确提出,由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一并作出裁决。由于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已将与当事人相关的权利义务书面告知了当事人,原告不提出请求的,视为为对权利的放弃,并丧失请求损害赔偿权。
    原告在离婚诉讼中即使提出了损害赔偿请求,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则当事人的请求权因丧失了存在基础而不能得到支持。
    第二,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同意离婚,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损害赔偿;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第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二审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只能是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并导致离婚的过错配偶。
  • 夫妻一方的父母的遗产,一般来说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如果离婚原则上是双方均分。除非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继承的财产,才属于个人财产。
    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十八条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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