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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来伊份任营业员一职。2013年12月因忘记给客人收银小票而违反了公司规定第8条:运营过程中不向消费者提供收银凭证,篡改销售记录者予以辞退。

??但我并没有篡改过销售记录,没有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处理此事的经理要求我自动离职,我没有同意并据理力争,也因此可能得罪了该经理。最后的处理结果是要

??我承认过错,签订本人因违反公司规定第8条的处罚单,扣除当月工资200元,调换原工作岗位。因我已四十多岁找工作不容易,虽然觉得这样处理不妥,但还是无奈同意。原以为此事已处理并了

??结,但至2014年4月1日被该经理告知因上次事件需要自动离职,并连哄带骗的要我在辞职报告上签字。也怪我当时非常气愤,只想快点了结此事不再纠缠的情绪下签了字。但事后感觉

??这样处理并非正常,遂明确表示不会自动离职。但该经理与人事互相推诿,并称如3天不办理手续将会扣发上月工资和劳动手册,不能再次求职。现在我总感觉公司的辞退制度有问题,该经理利用

??职务便利打击报复。因为在别的区域也发生过好几起类似事件,但当事员工并没有被她们的经理如此处理。现在我想劳动仲裁,但有几点疑虑:1:如违反公司规定需要辞退处理的是否应由公司来

??辞退我,而不是一再要求员工辞职。2:我当时无奈签的处罚单,是否能作为篡改销售记录的证据。因为对方说谁叫你签字的,白纸黑字就是证据。3:我签了离职报告,虽然事后明确表示不是本人

??意愿不会办理离职手续。但对方理由也是你字都签了再反悔,我们是不会认可的。4:综合上述几点,这事还有可能劳动仲裁吗。我想劳动仲裁,如违反公司规定需要辞退处理的是否应由公司来

??辞退我,这事还有可能劳动仲裁吗。

仲裁 2019-05-19 14:5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无故辞退是违法解除合同,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规定解除合同。
      劳动者严重违法违纪,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合同的,没有补偿。
    其中,因为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其中,《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的,还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
      现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八十七条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经济补偿金二倍即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两个月本人工资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可以依法先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没有效果或者效果不佳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什么情况下员工可随时辞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也就不用等一个月了。
  • 仲裁请求事项是申请人想通过仲裁达到的目的和要求。事实请求事项的情况说明,理由是请求事项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实践中常见的仲裁请求事项有:
    一、请求确认劳动关系
    二、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三、请求解除劳动合同
    四、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请求支付赔偿金
    六、请求支付代通知金
    七、请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八、请求支付加班费
    九、请求支付工资(差额)
    十、请求补缴社会保险
    十一、请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报销费用等
      以请求解除劳动合同为例
      仲裁请求事项:请求解除劳动合同。
      事实:公司在本人劳动合同有效期间内,没有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
      理由:根据我国社会保障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用人单位有特定的违法情形时,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包括以下情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劳动仲裁机构缴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元。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
    (二)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累加收费:
    1.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500元;
    2.争议金额超过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3%收费;
    3.争议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2%收费;
    4.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1%收费。劳动争议案件的争议金额以申诉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案件受理费由申诉人在收到仲裁委员会的受理通知后五日内预交,逾期不交的,按撤诉处理。
    案件处理费由当事人双方在收到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后五日内预付,预付金额按第四条规定的标准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视案情而定。申请劳动仲裁的当事人遇有下列特殊情况,除交纳仲裁处理费和受理费外,还应当负担下列费用:
    (一)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地调查取证申请,或仲裁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异地调查取证所发生的办案人员差旅费用;
    (二)当事人依法申请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仲裁文书的实际费用;
    (三)当事人申请第三方进行鉴定、勘验、翻译、公告的费用;
    (四)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食宿费和误工补贴等费用。
    前款规定的费用,
    (一)项、
    (四)项的食宿费和误工补贴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
    (二)、
    (三)项和
    (四)项的交通费按实际支付的金额收取,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预付。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败诉,一方胜诉的,仲裁费由败诉的一方负担;当事人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仲裁费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双方各自负担的数额。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撤诉的案件,仲裁费由申诉人负担,减半收取。职工当事人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受案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减、缓、免交仲裁费:
    (一)追索工伤医疗待遇,没有固定收入的伤病残人员;
    (二)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人员;
    (三)已经按规定接受法律援助的人员;
    (四)劳动仲裁机构认为其它确有困难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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