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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妻子是去年十二月份在一起的,1月份得知怀孕了,2月份我们举办了婚礼仪式,但是婚后回到娘家,丈母娘不让领结婚证,说等两年再领,丈母娘当时说当闺女在她家多住几天,说肚子大了来回跑就不方便了,因为两家离得比较远,但就在妻子在她家住的这个一个月里,妻子老跟我生气,一生气我就让往他们那边跑,这些我都无所谓,但是就在前几天,她们不吭不响的把孩子打掉了,妻子现在也不愿意来我家了,还说我家人对他不好,我们结婚后妻子在我家住的时间是6天,其他时间全部在他娘家住,现在的情况时妻子不愿意回来,直接喊我爸喊叔了,他爸妈在打完孩子后却感觉不到悲伤,反而跟我说你们先回家,我劝劝我闺女,等他情绪好了再打电话让你们过来,我们没办法,只好先回家了。但回家后越想越感觉是个骗局,因为他爸妈一开始不同意我们结婚,包括我在他们家妻子都不敢跟我太亲密,怕他爸妈看到说她,现在反而对我360度转弯,现在孩子打了,而且是丈母娘签的字,他说她也没办法,我就想当初你闺女非要和我领结婚证,你都能用死了威胁,现在就不能了?现在他们闺女是宁死不回来了,说我老工作不跟他打电话,说我爸妈不跟他打电话,都不关心她,心里没他等等这些小事上计较,她爸妈呢是说劝劝她闺女,我们很怕,因为当初给了他们十万彩礼钱,现在结婚证没领,?孩子也没了,如果这个女孩要是再不吭声出去打工了,我家估计就悲剧了,我现在该怎么办呢?我们是跨省的,我是郑州的,她是河北邯郸的,因为跨省,我也不知道该怎么办了?因为他爸妈一开始不同意我们结婚,你都能用死了威胁,我也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离婚 2019-02-13 01:0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要看这种同居方式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如果构成事实婚姻,两人就是合法夫妻关系,需要办理离婚手续,两人一起协议共有财产的分割,以及孩子孩子抚养权的归属。
      如构不成法律规定的事实婚姻,两人就不是夫妻关系。
    两人分手,登记在各自名下财产住房归登记人个人所有。孩子抚养权需要一起协议归属,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需要支付孩子抚养费,具体额度和支付方式若达不成协议,可以起诉解决。
      《婚姻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 婚姻法取消了事实婚姻的认定,规定没有领取结婚证,就不是合法夫妻。规定是94年2月1日之前就在一起的同居生活,国家承认为夫妻关系,之后的同居都不是夫妻关系。彩礼如果有如下情形,需返还给男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共同财产一般是均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彩礼返还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下称《婚姻法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可以要求退还。而且是全额退还。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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