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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在深圳1家公司上班,是做运筹物流工作,现因公司搬迁,我们部门的人就剩下两人,我们1直做着自己的岗位工作,就在前几天,老大说把我们所管的工作岗位给了另外1个部门,他说人要跟着事情走,不去不行。

工作地点不变,部门变了,?部门调动后,薪资单,由:华南运筹部(英泰)变更为:APS0件企划(英泰)

?劳动合同上有说(调整工作内容或不同事业处单位,甲乙双方协商办理)我本人没有同意,人事部就强行调动了我的人事资料。

另:现在的公司法人代表已经离开很久了,(本公司为:富弘精密组件有限公司)在深圳龙华,现在本公司人事部都在另1个公司,名称为(富顶精密组件有限公司)在深圳观澜。

就是说,那个公司人事部负责两个公司,我们这边的工资发放跟人员调动。

像这种人员部门调动,合法吗?可以劳动仲裁吗?请帮忙参考1下,谢谢……感激万分我本人没有同意,我们这边的工资发放跟人员调动。

像这种人员部门调动,合法吗?可以劳动仲裁吗?

仲裁 2019-06-05 13:3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单位调动员工工作地点员工拒绝,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每服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调岗,顾名思义就是岗位调动。从劳动法意义上说,调岗属于劳动合同变更,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变更工作岗位势必需要变更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变更有非常严格的限制,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通过书面形式变更才属于合法变更。工作岗位调整在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是不可避免的情况,每个用人单位都希望物尽其用,将最适合的员工安排在最合适的岗位。可是工作岗位作为双方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一,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将调岗分为两种:约定调岗和法定调岗。约定调岗,也就是上面提到的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劳动合同进行书面变更,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律理应尊重双方的选择。法定调岗,是指在一定情形下法律给予用人单位单方调岗的权利,这些情形均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分别是: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可另行安排工作;员工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进行调岗;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可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但双方未达成协议的,可解除劳动合同。除以上提到的约定调岗及法定调岗,其他形式的岗位调整一般不会得到法律认可。相关知识:出现下列情况劳动合同可以依法变更:
    (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而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是必要而且是必须的。
    (2)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如有些工种、产品生产岗位不得不撤销,或者为其他新的工种、岗位所替代,原劳动合同就可能因签订条件的改变而发生变更。
    (3)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所在岗位与其职业技能不相适应、职业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级等,造成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
    (4)由于客观原因使得当事人原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这时应当允许当事人对劳动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变更。合法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或接受变更合同的条件;二是必须遵守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变更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必须对变更的内容进行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进行变更;三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如果事先没有特别约定,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是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调动工作地点的情况下单位无权单方变更。如果单位提出变更,员工可以拒绝。协商不成,如果单位坚持变更,导致原合同无法履行,应给员工补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
    同工同酬体现着两个价值取向:确保贯彻按劳分配这个大原则,即付出了同等的劳动应得到同等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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