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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经过:您好,我奶奶有3个儿子。奶奶去年11月份去逝。留下一套公房,付房费的。里面只有奶奶一个人户口。今年我叔叔的老婆把户口迁进去了,我们都不知晓。这个房子是拆迁房,当时是叔叔老婆和我奶奶的户口分的吧,调配单上是她们两人的名字。后来他老婆把户口迁到别的房子并享受了拆迁。现在想知道我们是否有权利让她迁出户口?她可以不经过我们成为承租人和出售房屋吗?我爸是否有权利变更?房管局咨询了一下说是她不需经过我们同意,一年后可买卖。我们还有什么权利可争取?是否有权利让她迁出户口?她可以不经过我们成为承租人和出售房屋吗?是否有权利变更?

合同纠纷 2019-06-13 16:5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公房承租权不得擅自变更  请求变更之申请人需要具备什么样的基本条件呢。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申请变更为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没有其他住房。
    另外,满足条件的当事人还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方能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  但是,上面所列的也只是一部分条件。现实生活中,公房管理部门(房管所)通常要求拟变更公房承租人的家庭成员就承租人变更事宜达成书面一致,甚至有的公房管理部门(房管所)要求对家庭成员达成书面一致的情况进行公证,否则不予变更。
    问题在于符合变更为承租人的不是一人而为两人甚至多人时,家庭成员达成一致意见的可能性很小。在家庭成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公房管理部门(房管所)是不可能给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的。
    即使诉到法院,法院对于公房管理部门(房管所)要求家庭成员达成书面一致意见的条件也是尊重的。在家庭成员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变更承租人的事情只能搁置下来。  在变更公房承租人的问题上,现实中存在这样的案例:家庭成员中的一人瞒着其他家庭成员悄悄变更自己为公房承租人;有的甚至伪造其他家庭成员的签名,骗过公房管理部门(房管所),变更自己为公房承租人。
    针对这种情况,其他家庭成员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该变更的,法院一般会支持。
  • 《物权法》第152条至155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房,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 拆迁补偿是否和户口有关系要看具体的拆迁政策,每个项目的政策不同,如有的项目是按房产的面积为补偿计算的依据,对于房产的户口的情况不予以合计,而有的回迁安置项目则把户口的数量做为安置面积的计算标准。因此按户口补偿多存在于有回迁安置房的项目中。
    另外延伸一个问题,只有户口没有住房的情况下是否有补偿?很多人认为只要是按户口补那么我的户口在就应当有相应的安置就补偿。
  •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
    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  市属的企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产权房可以直接上市交易;中央在京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在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时候需要依据《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操作,经央产房交易大厅审批合格后方可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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