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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计生委一次次的去找我嫂子让去结扎,还威胁说不去就抓走,当时她有两个女儿都有准生证明,我们是农村的,嫂子不懂法,又害怕,被迫去做了结扎手术。本来以为就没事了,谁料想12发现自己竟然怀孕了,发现的时候就已经五六个月了,这个时候做流产手术太伤身体了,就生下来了……到今年四月份计生委又来找了,还让再去做结扎,并且在没有出具任何证明下就让缴纳社会抚养费,如果交了还不能给我没开具罚款单。我们感觉不合理就问他们依照哪一条法律这样执法的,他们就说,再说!再说就把你抓到法院里去!!!

?????????我想咨询一下就我们这个情况,这个责任该谁付?该不该再听他们的去结扎?他们这样执法对不对?该不该交社会抚养费?我们该怎么办?

离婚 2019-01-05 13:4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当事人违反计生政策生育子女,已经接受了相关处罚缴纳了社会抚养费,就不会在另一地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
      第五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 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罚款,由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
    (一)项或者第
    (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
    (一)项或者第
    (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
    (一)项或者第
    (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 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的规定,我国的生育政策是国家规定基本原则,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因此,这里的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违反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法规规定条件超生子女的人。
    对于当事人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只能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能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自行强制执行。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
    如果不符合二胎生育政策生育的第二胎,是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如果拒交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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