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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0年1月8日帮朋友龙X的朋友朱XX向农行贷款-农户小额贷款,用途-种养/薯类种植,共贷50000元。合同的诉讼到期日期是2014-11-07?(我是公务员)

???还款还到2011年7月就没有还了,从2012年开始有人一直打电话要我还钱,一直没理他们,前两天收到法院电话说银行起诉我,昨天去拿了起诉书,起诉了借款人朱XX和我:

???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约4万元。

???2,判令第二被告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人同借款人并不认识,昨天托朋友找到他的电话给了法院。当时朋友说他很穷但有种养的条件,哀求我帮忙担保。实际款是谁收了或是否用于种养我并不知情。我的经济情况也不乐观,老婆没上班,两个小孩读书,房子还在供。一下也拿不出这么多钱出来还给银行。该怎么办呢???

请您帮帮忙想想办法,要怎么去应对呢???

麻烦在百忙中抽空回复!!

谢谢!!!判令第二被告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房子还在供。该怎么办呢?

合同纠纷 2019-05-24 19:2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1、如果在担保时写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负责担保,那么就是一般保证, 法律上对一般保证是这样规定的,当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偿还(申请执行后,不能执行),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2、如果在担保人没有写任何以上内容,那么就是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钱,也可以向保证人要钱。连带保证的责任比较重。
  • 民间借款,超过银行同期利息的4倍的利息不予支持,但不会被处罚;起诉的胜算较高,诉讼费由原告垫付,一般由败诉方最终承担;如果找不到借款人,向其居住地或住所地的法院起诉,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借款人将财产转移到别人名下,你需承担证明责任,非法定原因的转移可申请法院撤销;借款人名下没有财产或不抵债,不影响起诉结果,但影响判决的执行。借款人没有偿债能力只能中止执行,待其有偿债能力是再申请执行。
  •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 只要债务人没有按照约定及时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有权利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共同偿还借款。法院一定会判决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判决担保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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