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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本人开一麻将馆,其中一女的借本人的钱打麻将,一般都是每月25日左右还.同年11月10,她向我借1万元钱做生意,说是月底还我.我二话没有说,借给她了(没有写借条).这时,她另外借我的钱有6000元了,(此钱就是打麻将时借的).同年11月16日晚,她在我处打麻将,有人打110,导致我们全部人被带到公安局,上缴了当时所收赌资,她大约被缴400元,另外每人罚款500元.之后,她也来我这里打过麻将.11月底问她的钱的事,她说过几天,就这些话,每次都是过几天,(之后再来?我处打麻将,我也没有再开麻将馆了.)在2014年1月,我要求她写借条,当时还了3000元钱.她写了一张7000元的借条,另外的那个6000元她不肯写.但她说2014年2月16日还7000元,4月还6000元.?2014年2月23日我打电话问她还钱的事,她说没有钱,.我立即跑到她常住的地方(她妈妈的房子)去敲门,她在家,可是就是不开门,后来,打电话给我说还5000元,我不肯,我说,我是借了别人的钱,别人都住在我家,要我还.我就坐在她妈妈家门口等.她后来叫她妹打我电话说她妹妹第二天还我5000元钱,叫我回家.我等到12点钟才回家.第二天,她的电话开始是设置我的手机无法打入,但用别的号码是可以打入的.中午,她打来电话,叫我把借条准备好下去,还我7000元,我问她这个7000元钱还了,那个6000元钱怎么弄?她说4月份还我.(这一段话,我有录音,其中的话没有提到借钱的用途.)我要求她写另外6000元的借条,她不肯写.我只好把借条给她,拿来7000元钱.?现在她没有住在她妈妈的房子了,可能住到另外一个小区了,她家有?一部本田的汽车.2013年年初左右买的.有可能是写她老公的名字.?现在已经是4月下旬,我该如何是好?

债权债务 2019-01-08 12:2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借贷人不能按期还款,担保人在借条上担保人落款处签名或者另行出具保证书的话,担保成立。如果写明为一般保证,或者有债务人无法清偿再由保证人清偿的意思,为一般保证担保;如果写明为连带责任保证,或者有债务人未清偿即由保证人清偿的意思,或者未明确写明保证的方式,则属于连带保证担保。
  •   找寻其他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准备诉状后起诉就是。  借条是借款关系存在的重要书证,是债权凭证,但不是唯一的证据。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通过借贷双方就借款沟通的短信记录、通话录音、银行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形成证据链的,法院会判决借款关系存在,借款人应当还款。
  • 没有借条可以打官司吗?   我国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表等形式表达一定的思想或行为,其内容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它是最有力的证据,被公认为“证据之王”。在借贷关系中,借款人亲自出具的借据,就是有力的书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确实存在的情况下,法院是不会支持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的。   相关内容链接:   规范的借条应具备哪些内容?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6、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7、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规范的借条书写格式及内容举例如下:   借 条   今A借给B人民币壹万元整,即¥
    10000.00元,自2006年2月9日至2006年8月8日,期限6个月,利率为每月
    0.8%,利息共计人民币肆百捌十元整,即¥
    480.00元,全部本息于2006年8月8日一次性偿还。   借款人:B(签字、手印、签章)
  • 把钱借给了别人,到期不还钱,借条有录音也可以打官司。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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