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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时签了份培训协议,服务期限为培训后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我上个月提出辞职,(之后主管叫我不用上班),让我4.24日即今天回去办离职,但公司要求我全额赔偿2000元培训费,我已工作两个月了。今天去劳动局问过说,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二条,我只需要赔未履行工作那部分的违约金。但问题是它的服务期限不明确,说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那服务期限我应该按三个月计,还是更长的服务期限,我如何才能维护我的权益。服务期限为培训后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那服务期限我应该按三个月计,还是更长的服务期限

合同纠纷 2019-05-16 10:5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服务期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并支付劳动报酬和其它待遇,使劳动者学到了本事。同时,用人单位使劳动者接受培训的目的,在于劳动者回来后为单位提供约定服务期期间的劳动,劳动者服务期未满离职,使用人单位期待落空。
    通过约定服务期,可以大体平衡双方利益。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前述协议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 1.没有签培训协议,如劳动合同中也没有相关专项培训的条款的话,要主张培训费用相对难,但也可以提。2,劳动合同中关于辞职和不得兼职的违约金恐难获得支持。3,保密是员工的义务,不需要支付保密费,您的意思是竞业限制,竞业限制补偿在员工离职后才按月支付,如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可以在其离职后起诉,但要有初步的证据证明其所去的是违背竞业限制条款的公司。4,员工硬要离职,公司是没办法拒不解除的。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培训服务协议,服务期内离职,应当支付违约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也就是劳动者违约的,需依法支付违约金。
  •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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