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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方楼房为八十年代旧楼房,无法考究物业和建筑商,现在墙体大面积剥落和小部分开裂,找过所属居委会好几次,希望居委会进行房屋鉴定和协调众业主进行维护,但居委会总是不作为,担心如果出安全事故,自己需要负责,请问要如果想要免责,要如何证明,如何写什么声明?

综合法律 2019-01-04 08:1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我的房屋楼板被大面积打穿,房屋品质受到破坏,我是否可以要求侵权者赔偿,若可以,赔偿的法律依据和标准分别是什么? 2)我的房屋安全性受到威胁,我是否可以依法要求对房屋做安全性和损坏趋势检测? 3)侵权者输了官司,如果我聘请律师的费用是否有侵权者承担? 如下是我的诉讼请求,麻烦帮忙浏览一下,是否合理!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赔偿房屋主卧室楼板被大面积击穿之房屋完损状况检测、房屋安全性检测、房屋损坏趋势检测、房屋修复、地板修复、客厅吊灯修复等费用、误工费、修复过程房租费;
    2、请求依法对房屋做漏闭水测试、隔音效果测试,确保楼板不漏水和隔音良好;
    3、请求依法判处原告保留今后对由被告破坏原告房屋楼板导致本户财产损失的追诉权;
    4、请求依法要求被告公开道歉;
    5、请求依法被告赔偿原告因其装过程造成原告生活质量下降精神损失(噪音和房屋塌陷顾虑);
    6、请求依法要求被告承诺入住后妥善管理生活起居,不影响原告生活质量
  • 第五条 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 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事故须发生建筑施工过程中。一项工程的建设一般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等一系列过程。作为整个建筑活动的一部分,施工过程主要包括建造和安装两方面内容。建造是指对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是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的装配及较大规模的装修装饰活动。人身伤亡只有发生在建造和安装两个工作环节的进行过程中,才构成建筑施工事故赔偿责任。如果不是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如工程竣工验收后倒塌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不属建筑施工事故的范围。  
    2、事故须发生在建筑施工工作区域。这里的工作区域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因建造、安装等施工活动需要而必然到达的区域,包括施工现场、搬运建筑材料途中、拆装运输机械设备途中等。  
    3、事故受害人须为建筑工程的施工作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包括建筑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职工、雇员、帮工、学徒工等,其根本特征是成为该企业或组织的成员并为工程建造、安装提供个人劳务。  
    4、事故受害人须有损害事实。确定民事赔偿责任应遵循“无损害、无赔偿”的原则,即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基础。建筑施工事故赔偿责任也必须以受害人有损害为必要条件。如果只是出现意外事件、作业人员过失行为或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没有发生人身、财产上的损害,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能从管理上严格措施,或对责任人员进行教育或纪律处分。  
    5、作业人员的致害行为及有关物件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需要明确地是,只有作业人员的行为是为工作需要和必须的,才构成施工事故。如果是作业人员因施工以外的原因,如职工殴斗造成人身伤害,不属建筑施工事故,应按一般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处理。引起损害发生的有关物件主要指工程倒塌、机械设备毁坏、安全设施失当以及其他意外情况。
  • 伤残鉴定费是指交通事故中受伤的当事人在需要伤残鉴定时,到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所支出的费用。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就伤残鉴定费的赔偿标准及相关问题,结合实践,我们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伤残鉴定费的标准。伤残鉴定费的赔偿标准就是伤残鉴定机构收取的费用,鉴定机构是合法的专业鉴定机构。对于鉴定费,赔偿时需要保存鉴定费的票据,同时还应当与鉴定结论进行对照。  
    (2)对于伤残鉴定,受害人最好是和致害人一起申请合法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是单方面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鉴定结论是属于证据之一,如果致害方不认可鉴定结论,是可以申请法院重新鉴定的,如果重新鉴定与原鉴定不服或不存在伤残情况,法院是可能不支持赔偿鉴定费用的。  
    (3)受害人申请伤残鉴定,如经鉴定不够伤残级别,受害人能否要求赔偿伤残鉴定费用。从理论上说,笔者认为,作为一般普通人,在没有专业鉴定知识情况下,除从一般普通人能够认知的不可能构成伤残的情形下,比如划伤、碰伤等轻微伤害。当事人申请伤残鉴定不构成伤残是支出的费用是可以要求赔偿并得到支持的。但如果第一次鉴定不构成,反复进行鉴定,超出一次的鉴定费用是不应该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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