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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8日下午17:30分左右,我看到我的面包车被开走30余米,我跑步过去制止其继续前进,拉开车门拉扯他抢夺方向盘,同时大喊快来人有人偷车。随后邻居黄尽忠赶来一起制止。我就打了110报警说有人偷我车被抓住了,等待警察到来的时候犯罪嫌疑人纠集40余人过来追打我们,10余人拿着砖头追我,10多人将黄尽忠打倒在地将其蒙住头并要拖走10米后,黄尽忠父亲看到劝架说:“还打类,快把人打死了”话还没说完冲过来10余人就对其拳打脚踢,同时黄尽忠清醒过来露出头,围观众人才发现是邻居,赶紧上去制止。派出所赶到后只抓住5个人将其带至派出所,随后将黄尽忠及其父亲送到医院,检查后一人腰部骨折,一人脑瘀血。我和证人们到派出所让其立案侦查,我们在派出所等了3.4个小时,也没问我们口供。结果夜里派出所就把人放出去了,第二天早上去了派出所没电说不能入口供,不让证人来,也不立案,就这么一天过去了。第三天要求派出所往上级移交,所长坐警车先去的分局,我们开车到后也没找到所长,咨询了一下分局的人说让去信访科问问,信访的工作人员给所长打电话了解了一下,说所长说开错车了,不予立案,去检察院问了问说要不予立案通知书,写个材料才给过问。中午派出所所长打电话让去趟派出所,我问是不是不予立案通知书能拿了,所长说你来吧,来我办公室说说。我没进去说不相信你们,就要走,所长说不谈就不给你通知书,我没理他就往外走,所长拿着摄像机就录我边喊我,我回头丢了一句:你当天干啥了。就走了。

求助。他们肯定找关系压了,当天刚去派出所的时候说的好好的,第二天就边口风了。派出所有这个权力吗?我现在该怎么办?也不立案,不予立案,去检察院问了问说要不予立案通知书,是不是不予立案通知书能拿了,派出所有这个权力吗?

刑事辩护 2019-05-23 06:3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关于打架报警,例如,可以(治安)打架案件处理:1双方私了:警察负责给地方双方谈,谈妥了就打调解协议书,前提是双方都同意调解,任一方不同意都无法私了。警察不负责谈价钱(私了:就是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不通过派出所走法律途径的意思),由双方自行商量价钱,而且要一次性赔偿,没有后续,自双方签处调解协议书之刻起,此事就此了解。
    2警察处理:调查双方动手行为,有动手行为的予以罚款或拘留,在轻微打架中还手也算动手行为,一样会被处罚。所以双方动手双方罚款或拘留,如果实施了行政处罚,警察将不为双方医药费问题负责,因为动手者已经为其行为被处罚,故不存在追讨医药费问题了,如需要医药费只能通过法院打官司了(成本不低哦)。
  • 派出所立案所要具备的条件:
    一、有犯罪事实

    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开始,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仅是指发现有某种危害社会而又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发生。至于整个犯罪的过程、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人是谁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时就全部弄清楚。这些问题应当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或审理活动来解决。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 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关,业务受公安局指导。  如果派出所不立案,应给报案人出具〈不予立案决定书〉,报案人如果不服,可以依法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复议,上级公安机关审查后,如果认定不合理,就会通知下级公安机关给予立案。
    下级公安机关必须遵守立案侦查。

  • 1、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2、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3、刑事案件: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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